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HM-114-附民-11-2025012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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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簡綵榛 被 告 葉庭瑋 被 告 蔡牧唯 現於法務部○○○○○○○○ 上列原告因被告等詐欺案件(原審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 年金訴字第1738號,本院案號:114年度金上訴字第7號),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第1項前段,均有明文。本案 刑事部分係被告葉庭瑋涉犯詐欺罪,惟被告葉庭瑋所涉犯詐欺罪 嫌,該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魏靜描,並非原告;另被告蔡牧 唯雖經檢察官起訴,原告亦為被告蔡牧唯詐欺案件之受損害之人 ,惟被告蔡牧唯並非本案刑事部分之被告,且被告蔡牧唯犯詐欺 案件,經原審判決有期徒刑2年2月,被告蔡牧唯及檢察官均未上 訴,業於113年9月26日已確定,有起訴書、原審判決書,及被告 蔡牧唯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依前揭說明,原告即不得對被告 葉庭瑋、蔡牧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 項之規定,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林 清 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 馨 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