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CHM-114-附民-17-2025031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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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呂湘羚 被 告 何緯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4年度金上易字第2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陳宏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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