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CHM-114-附民-2-20250213-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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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于明 被 告 廖國丞 馮振武 黃品霖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罪案件(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92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等人被訴妨害名譽之刑事訴訟,經本院以113年度 上易字第920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亦即維持原審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依前揭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冠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