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HM-114-附民-26-2025022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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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廖士嬅 被 告 林錦霞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陳 茂 榮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湘 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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