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CHM-114-附民-42-2025031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劉洳因 被 告 黃平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7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巧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