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CHM-114-附民-64-2025031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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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4號 原 告 林秀玲 被 告 林子翔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0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陳 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 皓 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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