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CHM-114-附民-66-2025030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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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6號 原 告 蔡益芳 被 告 季嘉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64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茲查刑事部分 業經被告撤回上訴而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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