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CHV-110-上-136-20241219-2
字號
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黃國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楊月英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本 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所為判決(110年度上字第136號),聲 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136號判決(下稱系爭判 決)第5頁第30行所載「丁案」與筆錄不同;第15頁附表四找補金額有誤差,為此聲請更正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系爭判決第5頁第30行關於視同上訴人黃朝沖、黃朝倫、黃朝雅、黃富陽、黃富林主張之分割方案記載「丁案」(見本院卷七第177頁),經核與渠等前委任黃嘉明律師於民國110年5月13日準備程序中主張採原審判決丁案等語相符(見本院卷二第68頁);系爭判決第15頁附表四所載各共有人間應互為找補金額(見本院卷七第187頁),經核與勤熙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於113年3月5日以勤熙字第23008003001號函檢送本院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勘估標的應給付/應受補償金額配賦表」所載金額相符(見外放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內容摘要第5頁),俱無誤寫、誤算或類此顯然錯誤之情形。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自無理由,應予駁回其聲請。至於聲請人在民事聲請更正判決狀其餘所指,均與系爭判決是否裁定更正無關,聲請人如對系爭判決不服,應另循上訴程序救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呂安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