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CHV-110-上-228-20241025-3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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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228號 視同上訴人 廖切(即黃傳之承受訴訟人) 黃義芳(即黃傳之承受訴訟人) 黃義清(即黃傳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黃碧霞 訴訟代理人 施昱志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廖切、黃義芳、黃義清為視同上訴人黃傳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上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視同上訴人黃傳於民國113年6月18日死亡,其法定繼 承人為廖切、黃義芳、黃義清,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親等關聯(二親等)、個人戶籍資料(見本院卷二第361-371頁)、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附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由法院依職權命廖切、黃義芳、黃義清為視同上訴人黃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林筱涵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廖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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