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CHV-110-上-228-20250210-4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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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228號 視同上訴人 洪明麗(即洪合之承受訴訟人) 洪榮祿(即洪合之承受訴訟人) 洪金舜(即洪合之承受訴訟人) 王淑慧(即王金釧之承受訴訟人) 王景祥(即王金釧之承受訴訟人) 王國良(即王金釧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黃碧霞 訴訟代理人 施昱志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洪明麗、洪榮祿、洪金舜為視同上訴人洪合之承受訴訟 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王淑慧、王景祥、王國良為視同上訴人王金釧之承受訴 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上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視同上訴人洪合於民國113年9月1日死亡,其法定繼 承人為洪明麗、洪榮祿、洪金舜;視同上訴人王金釧於113年10月6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王淑慧、王景祥、王國良,均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親等關聯(二親等)、個人戶籍資料(見本院卷二第395、397頁)、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附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由法院依職權命洪明麗、洪榮祿、洪金舜為視同上訴人洪合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另命王淑慧、王景祥、王國良為視同上訴人王金釧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林筱涵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書記官 廖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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