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CHV-110-建上-15-20250324-2
字號
建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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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上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立碁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碁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義興 訴訟代理人 趙佑全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下稱建設局) 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訴訟代理人 江彗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關於「本判決所命給付,於建設 局以新臺幣10,873,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立碁公司如以新 臺幣32,619,111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 「本判決所命給付,於立碁公司以新臺幣10,873,000元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建設局如以新臺幣32,619,111元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點關於立碁公司上訴聲明第㈡項關 於「上開廢棄部分,建設局應再給付立碁公司37,149,764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上開廢棄部分,建設局應再給付立碁公司37 ,149,765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書記官 呂安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