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CHV-110-重上-250-20250212-2

字號

重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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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250號 上 訴 人 摩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朝啟 訴訟代理人 洪俊誠律師 上 訴 人 蔡大森 蔡黃雪蘭 蔡甲辰 蔡朝啟 上5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秀夫律師 被 上訴 人 蔡丁生(受輔助宣告之人) 輔 助 人 張月琴 被 上訴 人 蔡煥桂 蔡泗龍 上3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被 上訴 人 蔡大元 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律師 被 上訴 人 蔡瑞鳳 蔡玲瓏 蔡淑芬 V57 4HT CANADA 上3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石娟娟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關於㈠訴外人蔡慶南於 民國83年6月11日移轉登記予上訴人蔡大森之坐落重劃前臺中市 西屯區西屯段503、503-1、505、505-1、505-2、505-3、505-4 地號7筆土地應有部分10分之1是否為上訴人蔡大森、被上訴人共 有財產、㈡被上訴人主張於閱覽本院調取之摩樺建設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摩樺公司)銀行帳戶資料後,始知悉摩樺公司、上 訴人蔡黃雪蘭、蔡甲辰、蔡朝啟以匯款等洗錢方式,將摩樺公司 自訴外人沈政昌收受之買賣價金隱匿,致被上訴人受有損害、㈢ 上訴人以113年12月30日書狀抗辯86年3月21日簽具之分產協議書 欠缺契約成立、生效要件(見該書狀第5、6頁)等事實,尚有欠 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16日上午 10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李佳芳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村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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