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信徒關係存在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CHV-111-上更一-49-20241016-2

字號

上更一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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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49號 異 議 人 徐振基 住苗栗縣○○市○○路000巷00號 徐仁興 邱肇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省苗栗縣玉清宮財團間請求 確認信徒關係存在事件,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01條僅係就參與辯論之人,認審判長關於 指揮訴訟之裁定,或審判長及陪席法官之發問或曉諭為違法,所設之異議為規定。本件異議人以其於民國113年3月29日、9月13日具狀聲請續開準備程序以整理爭點、調查證據,惟受命法官竟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01條聲明異議,請求再整理爭點及調查證據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55頁)。並非就審判長指揮訴訟之裁定,或審判長及陪席法官之發問或曉諭程序為異議,其依上開規定提出異議,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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