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CHV-111-上-211-20250314-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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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211號 上 訴 人 張添秀 訴訟代理人 黃振源律師 代 理 人 高民 被 上訴 人 鄧昭明(即鄧輝銓之繼承人) 鄧麗容(即鄧輝銓之繼承人) 鄧培琳(即鄧輝銓之繼承人) 鄧苑翌(即鄧輝銓之繼承人) 鄧郁璇(即鄧輝銓之繼承人) 鄧創仁 鍾衛 鍾俊修 鍾畯閎 鄧琇月 徐劉秀枝(即江玉匙之承受訴訟人) 卓鳳妏(即江玉匙之承受訴訟人) 卓慧如(即江玉匙之承受訴訟人) 卓慧珠(即江玉匙之承受訴訟人) 卓宏俊(即江玉匙之承受訴訟人) 江鴻霆(即江玉匙之承受訴訟人) 江鴻志(即江玉匙之承受訴訟人) 江鴻邑(即江玉匙之承受訴訟人) 江汶靜(即江玉匙之承受訴訟人) 江美玉(即江玉匙之承受訴訟人) 住00000 Forest Green dr. Magnolia Houston TX 00000 U.S.A. 江福順(即江玉匙之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複 代理 人 田永彬律師 凃奕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鄧昭明、鄧麗容、鄧培琳、鄧苑翌、鄧郁璇為被上訴人 鄧輝銓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鄧輝銓於本院判決前死亡,其繼承人為鄧昭明 、鄧麗容、鄧培琳、鄧苑翌、鄧郁璇等5人(下稱鄧昭明等5人),且均未聲請拋棄繼承,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四第47頁至第59頁、第77頁至第79頁)。茲據上訴人聲明由鄧昭明等5人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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