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CHV-111-重上更一-55-20241209-1
字號
重上更一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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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5號 上 訴 人 陳淑華(即莊金水之承受訴訟人) 莊永鼎(即莊金水之承受訴訟人) 莊永澈(即莊金水之承受訴訟人) 莊永勳(即莊金水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東龍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慈筠 古富祺律師 被 上訴 人 莊艾恩 李麗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昆宏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兩造有調解之意願,故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20日下午2時30分許,在 本院第26調解室另行調解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郭玄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