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CHV-111-重上更二-66-20250321-2
字號
重上更二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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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66號 上 訴 人 泉富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嘉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邱華南律師 被上訴人 呂柏宗(兼呂詹金桂之承受訴訟人) 呂柏松(即呂詹金桂之承受訴訟人) 呂淑梅(即呂詹金桂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律師 被上訴人 呂淑敏(即呂詹金桂之承受訴訟人) 呂汶錚(即呂詹金桂之承受訴訟人) 呂孟珊(即呂詹金桂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日上午10時10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呂詹金桂於民國1 10年5月10日死亡,已由其繼承人呂柏宗、呂柏松、呂淑梅、呂淑敏、呂汶錚、呂孟珊承受訴訟,茲因上訴人就其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26條對呂詹金桂所為請求部分,對呂詹金桂法定繼承人之聲明部分尚有不明確,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請兩造就上開事項具狀陳述意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文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