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CHV-111-重上-111-20250218-1
字號
重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111號 上 訴 人①曹杉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盧江陽律師 郭棋湧律師 曹高銘 被 上訴人②曹坤湖 ③曹賜浪 訴訟代理人 曹永欽 被 上訴人④曹雅涵 ⑤曹政佑 ⑥曹雅茹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⑦白秀騰 被 上訴人⑧曹春秋 ⑨曹中和 ⑩曹文典 ⑪曹錫金(曹蕭猜及曹錫安之承當訴訟人) ⑫曹錫村(曹蕭猜及曹錫安之承當訴訟人) ⑬曹美綠(曹如洪之承受訴訟人) ⑭曹麗真(曹如洪之承受訴訟人) 兼⑧至⑭共同 訴訟代理人⑮曹炎權(曹如洪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人⑯黃美蓮(陳文勤之承受訴訟人) ⑰陳泓銘(原名陳杞定) ⑱黃美綢(即陳偉郎之承受訴訟人) ⑧至⑱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受告知訴訟 人 張椿堂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因上訴人之聲明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26日 下午3時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茲因上訴人就先位聲明 係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為請求,惟依上訴人主張〇〇〇等7人於 日據時期昭和17年間就彰化縣○○市○○○段000○000○000○000○000地 號土地已完成協議分割,各共有人均已單獨取得各筆土地所有權 ,上訴人係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單獨所有權人,則上 訴人是否僅得對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主張民法第767條 第1項規定之權利?又上訴人先位聲明請求塗銷分別共有登記並 移轉登記,請說明如何適用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