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CHV-111-重家上更三-7-20241213-4
字號
重家上更三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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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上更三字第7號 上 訴 人 張光輝 張光明 張清美 (即中林清美) 張郁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達德律師 上 訴 人 張雅美 吳張真美 被 上訴 人 張李秋蓉 訴訟代理人 陳東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9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壹編號1土地中關於「○○市○○區○○段○○段0 00地號」記載,應更正為「○○市○○區○○段○○段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杭起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邱曉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