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CHV-112-上易-160-20250325-5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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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德城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啓銘 訴訟代理人 熊賢安律師 相 對 人 即被上訴人 輔城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恩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2項關於「福保段」記載,應更正為 「福寶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揭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2項,有如主文所示 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