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CHV-112-上更一-46-20241004-1

字號

上更一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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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更一字第46號 上 訴 人 黃亦禮 訴訟代理人 彭煥華律師 被 上訴 人 張姿慧(原名張秀敏) 黃怡菁 黃滙雅 黃瑟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 2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於113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 ,原定同年10月2日上午10時10分宣判。茲該宣判日因颱風經臺 中市政府公告停止上班,爰裁定展延至同年月4日上午10時10分 宣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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