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CHV-112-上-118-20241216-4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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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陳仲和 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律師 上 訴 人 陳啟明 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律師 視同上訴人 陳宗 陳良錦 陳德世 李月裡 陳佑生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陳美芬 視同上訴人 陳吉松 陳志成 陳清地 陳銅全(即陳張玉霞之承受訴訟人) 劉武雄(即劉陳桂花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陳鞏志 訴訟代理人 盧錫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9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三-2及附表四-2,關於「000-0地號土 地」之記載,均應更正為「0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蔡建興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秀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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