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CHV-112-上-239-20241113-1
字號
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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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239號 上 訴 人 林育潔 訴訟代理人 王耀賢律師 複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 上訴人(即變更之訴原告)與林靜寬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變更,核變更之訴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9萬 0600元,上訴人前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萬4517元,應於5日內補 繳6萬6083元,逾期即駁回其變更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黃玉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妍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