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出資額等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CHV-112-上-434-20241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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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434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潘瑞華 訴訟代理人 黃幼蘭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曹信忠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 代理人 王聖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將幸福麵包工坊自民國98年8 月25日至109年7月31日止做成總分類帳之連號收據或兩聯式發票 提出於本院。   理 由 一、按聲明書證,係使用他造所執之文書者,應聲請法院命他造 提出;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他造提出文書;下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一、該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二、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三、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四、商業帳簿。五、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者,民事訴訟法第342條第1項、第343條、第3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當事人因妨礙他造使用,故意將證據滅失、隱匿或致礙難使用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亦為同法第345條第1項、第282條之1第1項所明定。 二、被上訴人主張:兩造於民國98年8月間就幸福麵包工坊即○○○ ○○○店(下稱幸福麵包工坊)成立隱名合夥契約,由上訴人擔任出名營業人,幸福麵包工坊於98年8月25日獲核准設立。嗣伊於109年4月30日以律師函向上訴人聲明於109年7月31日退夥,並提起本件訴訟,請求上訴人返還伊之出資額及給付合夥期間之獲利。上訴人持有得據以認定合夥期間獲利情形之資料,卻選擇性提出對其有利之營業費用、營業成本等進項原始憑證,而故意不提營收、銷售等銷項原始憑證,且選擇性僅提出109年度進項原始憑證,其餘年度則要求以損益表等非原始憑證為估算,其結果自非準確,且對伊亦有重大之不公。爰聲請命上訴人提出自98年8月25日至109年7月31日止做成幸福麵包工坊總分類帳之連號之收據或兩聯式發票等語。 三、經查,上訴人擔任幸福麵包工坊之出名營業人,負責幸福麵 包工坊之營業,應持有相關營業資料;且上訴人於原審111年5月20日具狀陳報其得於會計師鑑定時提出之資料,包括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見原審卷三第157頁),嗣雖改稱已無法找到二聯式統一發票,然就被上訴人主張二聯式統一發票為其依商業會計法等法規應保留之財務資料乙節,並未爭執(見原審卷三第310至311頁);且本件經原審命上訴人提供相關財務資料而委請○○○○○事務所就幸福麵包工坊之盈虧情形為鑑定並出具鑑定報告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主張上開鑑定報告漏未扣除營業成本、營業費用,其應給付被上訴人之盈餘數額應再減少,並於112年10月23日具狀載稱其於近日找到109年1月至8月間之會計憑證等語(見本院卷第51頁),進而要求以其於原審陳稱未尋獲之資料為基礎,就營業成本、營業費用數額等聲請再送鑑定,並於113年6月26日當庭提出109年度會計憑證影本7冊及該等會計憑證之內容明細(見本院卷第141至143、167、204、211至249頁),容有選擇性提出僅有利於己之商業帳簿之情事,並有延滯訴訟之虞。衡諸上訴人所補提出109年度會計憑證,僅係就營業費用及營業成本等進項部分,就同一年度之營收、銷售等部分卻付之闕如;且上訴人尚能提出幸福麵包工坊100年至108年之現金簿(見原審卷二第45至142頁),就所稱被上訴人與其另成立一隱名合夥契約之○○○○中央工廠,尚能提出98年間之收支明細表(現金簿)、105年間之銷貨單與對帳單(見原審卷一第495、501至511頁),可見上訴人就相關商業帳簿資料之保管,不因歷有年所而異等節,則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應仍持有幸福麵包工坊於上開合夥期間做成總分類帳之連號之收據或兩聯式發票,應堪採信。本院審酌被上訴人起訴請求分配系爭合夥事業幸福麵包工坊於兩造合夥期間自98年8月25日至109年7月31日之利益,則為確認幸福麵包工坊於上開期間之盈虧為何,幸福麵包工坊於上開期間之會計帳簿及證明上開期間營業利益之收據、發票之會計憑證等資料,核屬重要;且上訴人就應由其保管之該等資料,應有提出之義務。是被上訴人聲請命上訴人提出自98年8月25日至109年7月31日止做成幸福麵包工坊總分類帳之連號收據或兩聯式發票,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宜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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