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CHV-112-上-518-20241126-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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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518號 上 訴 人 劉正能 訴訟代理人 楊俊樂律師 被 上訴人 林清榮 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沛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2日上 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數額究為若干,事涉訴外人邵秀琴之權益,認其就本件訴訟之結果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有依民事訴訟法第67條之1對其為書面通知之必要,而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施懷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鴻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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