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CHV-112-家上-127-20241118-3
字號
家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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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上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本 院112年度家上字第12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規定即明。 二、上訴人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對於本院112年度家上字第127 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此項上訴程式合法之欠缺,業經本院於113年11月1日裁定(下稱補正裁定,本院卷第267-268頁),命上訴人於收受補正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而補正裁定已於113年11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佐(本院卷第269頁),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可佐(本院卷第273-277頁)。上訴人既逾期而未補正所欠缺之上訴程式,其上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何佳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