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CHV-112-家上-62-20250203-3

字號

家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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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上字第62號 上 訴 人 盧金玉 盧麗淑 盧毓秀 盧宜鈴 視同上訴人 廖蕊 訴訟代理人 呂仲祐律師 視同上訴人 盧麗月 盧皇仁 被 上訴人 盧啓民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律師 複 代理人 謝文哲律師 石育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編號5及附表六編號5,關於「臺中市 ○○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之記載,均應更正 為「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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