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設計展延工期管理費及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CHV-112-建上-55-20241011-2

字號

建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上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彰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銘 訴訟代理人 莊惠祺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吳世鴻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設計展延工期管理費及損害賠償等事件,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7頁第7列及第13頁第17-18列關於「匯費70 萬元」記載,應更正為「匯費7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林筱涵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廖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