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CHV-112-醫上易-1-20250303-2
字號
醫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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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醫上易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僈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複製交付調卷之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ˉ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依法得聲請閱卷之人,得聲請法院以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方式複製電子卷證,亦為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第4條所明定。又持有電子卷證之人,就所取得之內容,應以業務上使用為限,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此觀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第13條第3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下稱中國附 醫)、〇〇〇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醫上易字第1號,下稱系爭事件),聲請複製系爭事件借調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保全字第3號聲請證據保全案件(下稱保全字第3號)卷宗證物袋內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公文封中的3片光碟,惟本院前於112年12月22日已依聲請人聲請准其繳納費用後,複製系爭事件借調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醫他字第10號醫師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卷宗證物袋內中國附醫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保全字第3號聲請證據保全案件卷宗證物袋內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書檢送之影像光碟2片,聲請人重複聲請複製相同之光碟,核無必要,不應准許。 三、聲請人雖主張保全字第3號證物袋上記載〇〇〇警詢光碟1片, 但證物袋內「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公文封上卻載明有3片光碟,請求再複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公文封中之3片光碟云云。惟查,保全字第3號證物袋上記載證物名稱為:〇〇〇警詢光碟1片、監視器影像光碟2片,即保全字第3號證物袋內證物為光碟3片。而保全字第3號證物袋內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公文封內之〇〇〇警詢影像光碟1片,及未置放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公文封內之中國附醫提供之監視器影像光碟2片,與證物袋上記載之證物名稱相符,並無聲請人所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公文封中之3片光碟。又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09年1月9日急診室監視影像之保存期限僅一個月而無法提供,此有中國附醫114年1月22日院醫行字第1140000134號函可稽(見本院卷第115頁),是聲請人請求複製109年1月9日中國附醫急診室相關監視影像,亦無從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