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CHV-112-醫上-4-20241118-2
字號
醫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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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醫上字第4號 抗 告 人 黃僈芛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本院112年度醫上字第4號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則為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抗告人不服民國113年10月17日本院112年度醫上字第4號 裁定,提起抗告,未依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爰依前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佳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