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CHV-112-重上更一-5-20250303-2

字號

重上更一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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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號 上 訴 人 蘇正宏 訴訟代理人 鐘為盛律師 複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 被上訴人 莊振盛 訴訟代理人 鄭晃奇律師 被上訴人 范昺文 范旭廷 林岦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琬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四關於甲案之各所有權人找補明細表、 附表五關於乙案之各所有權人找補明細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 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附表四】甲案之各所有權人找補明細表: 受補償人 范昺文應付 范旭廷應付 林岦平應付 合計 蘇正宏 6萬8,551元 6萬8,552元 6萬8,552元 20萬5,655元 莊振盛 9萬4,185元 9萬4,184元 9萬4,184元 28萬2,553元 合計 16萬2,736元 16萬2,736元 16萬2,736元 【附表五】乙案之各所有權人找補明細表: 受補償人 莊振盛應付 范昺文應付 范旭廷應付 林岦平應付 蘇正宏 98萬7,732元 356萬7,184元 356萬7,183元 356萬7,183元 合計:1,168萬9,2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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