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CHV-112-重上-173-20241025-1
字號
重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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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賴培欽 訴訟代理人 張順豪律師 蔡梓詮律師 上 訴 人 謝純 訴訟代理人 黃幼蘭律師 被 上訴人 賴培源 訴訟代理人 楊俊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鑑定人正心不動產估價師聯合 事務所民國113年7月8日(113)正般估字第1130702號函送之不 動產估價報告書(補充鑑定),關於分割後各共有人間金錢找補 之計算方式及金額,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 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淵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