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HV-112-重上-79-20241230-3

字號

重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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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79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邱傳萬 法定代理人 邱夏坤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複 代理 人 羅士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簡敬軒律師 黃英傑律師 被 上訴 人 趙邱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邱品均未陳報趙邱品 事後已移居新住所,致未合法送達113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予趙邱品,此部分自有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審理之必要 (其他當事人部分另以裁定變更宣示判決期日),爰指定於114年2 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陳正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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