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CHV-112-重上-88-20241204-3
字號
重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88號 上 訴 人 橋鋒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賀傑 上 訴 人 利噸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慧芬律師 洪家駿律師 被上訴人 隆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謝賀傑為上訴人橋鋒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 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橋鋒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橋鋒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由謝讚丁變更為謝賀傑,有橋鋒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茲據上訴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蔡建興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秀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