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CHV-112-重上-89-20241120-1
字號
重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89號 變 更之 訴 原 告 彭黃義 訴訟代理人 彭錦鳳 陳雲南律師 變 更之 訴 被 告 郭遇賢 訴訟代理人 郭永鴻 變 更之 訴 被 告 郭奇讚 劉麗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郭峰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彭黃義提起變更之訴後,系爭 土地之共有人為彭黃義、郭奇讚、郭峰明、郭永鴻,彭黃義以郭 遇賢、劉麗玉為變更之訴被告,似有當事人不適格之問題,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 院第3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並請彭黃義於開庭前補正陳報適 格之被告,並更正訴之聲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