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CHV-113-上易-174-20250204-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黃建樺 上 訴 人 黃泰宗 訴訟代理人 邱寶弘律師 被 上訴人 林紀葳 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孟儒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上訴人黃泰宗與被上訴人林紀葳間確認袋地通行權 存在等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聲請人黃建樺代被上訴人林紀葳承當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此觀同法第463條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上訴人林紀葳訴請確認其所有坐落臺中市 ○○區○○段0000地號土地對上訴人黃泰宗所有同段0000地號土地(下均以地號稱之)有通行權等事件,因0000地號土地業已移轉登記予聲請人,爰依上開規定,聲請承當訴訟等語。 三、上訴人黃泰宗則以:伊自原審時起即質疑被上訴人林紀葳主 張通行是為達建築目的之說詞,被上訴人林紀葳係為脫免前開質疑,才將0000地號土地出售予聲請人,伊不同意由聲請人承當訴訟等語。 四、經查,被上訴人林紀葳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於民國113年8月 9日將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權利範圍全部),以買賣為原因,移轉予聲請人等情,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7頁)。聲請人因已繼受成為0000地號土地所有人,並聲請代被上訴人林紀葳承當訴訟(見同卷第83-84頁),然僅上訴人黃泰宗不同意(見同卷第105-108頁),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其承當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林筱涵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書記官 廖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