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CHV-113-上易-25-20241024-2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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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張雅筑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 代理 人 賴奕霖律師 洪誌謙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上訴 人 廖芷妍 訴訟代理人 唐樺岳律師 游亦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7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宣判日期關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記載 ,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怡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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