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CHV-113-上易-253-20241231-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253號 上 訴 人 詹紹鎮 訴訟代理人 陳忠雨律師 視同上訴人 洪名信 詹紹銘 詹紹鑫 詹啓彰 詹銀鑾 詹銀治 詹美容 詹永芸 詹燕芬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灌憲律師 被上訴人 詹紹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3年4月 11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6萬4022元。 二、被上訴人詹紹寬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6313元。 三、上訴人詹紹鎮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9619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466條第4項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額而言。又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同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是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訴之聲明如獲勝訴之判決,原告可能獲得之利益若干,即為其訴訟標的之客觀價額,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復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5項固定有明文,惟原審法院未曾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依此規定之反面解釋,本院仍應依職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而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著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各審級應繳裁判費:  ㈠訴訟標的價額及第一審裁判費:   被上訴人於108年12月4日起訴請求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 824條第1至4項規定,就兩造共有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土地   (下稱附表土地)為分割,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 被上訴人因分割附表土地所受利益之價額計算。本件經本院送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依比較法評估附表土地於108年12月4日起訴時每平方公尺市價如附表欄所示,此有該所不動產估價報告書附卷可佐(外放),而附表土地之面積及被上訴人之應有部分如附表、欄所示,揆諸前揭說明,被上訴人就附表土地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6萬402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453元,扣除被上訴人起訴時已繳納之裁判費9140元,被上訴人尚應補繳1萬6313元。  ㈡上訴利益及第二審裁判費:   上訴人不服原審分割共有物判決,對如附表編號3、5、10、 12所示土地之分割方法提起上訴,因被上訴人起訴並未依民法第824條第5項及第6項之規定請求就附表土地為合併分割,原判決亦係就各筆土地為分別分割,各筆土地之分割及金錢找補,並無關聯且無交互計算之情形,是上訴人就附表編號3、5、10、12所示土地之分割方法不服,其上訴效力不及於其他土地。又依附表編號3、5、10、12所示土地起訴時之每平方公尺市值、各該土地面積及被上訴人之應有部分,計算該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編號3、5、10、12之欄所示,合計上訴利益為146萬9584元(計算式:0000000.5+322716.6+53728.5+18357.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329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裁判費1萬3710元,尚應補繳9619元。 三、綜上,依首揭規定命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 一審裁判費1萬6313元。另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9619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怡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附表: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元) 編號 土地坐落 :南投縣○○○○○○○ 土地面 積(平方公尺) 起訴時 土地每平 方公尺市 值(鑑定 金額,新 臺幣) 被上訴 人詹紹寬 之應有部 分 訴訟標的價 額(計算式: 土地面積×土 地市值×被上 訴人詹紹寬之 應有部分,小 數點第二位四 捨五入,新臺 幣) 1 000地號 213.59 1,422 1/10 30,372.5 2 000地號 30.16 1,422 1/10 4,288.8 3 000地號 4,867.67 2,208 1/10 1,074,781.5 4 000地號 897.56 5,627 1/10 505,057.0 5 000地號 13,910.20 696 1/30   322,716.6 6 000地號 596.82 1,059 1/30 21,067.7 7 000地號 1,041.45 1,089 1/30 37,804.6 8 000地號 2,914.86 1,089 1/30 105,809.4 9 000地號 5,352.73 635 1/30 113,299.5 10 000地號 11,673.92 333 34/2460 53,728.5 11 000地號 641.06 5,566 34/2460 49,315.8 12 000地號 3,658.98 363 34/2460 18,357.4 13 000地號 1,173.59 908 1/10 106,562.0 14 000地號 467.67 787 1/30 12,268.5 15 000地號 327.51 787 1/30    8,591.7 編號1至15所示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464,021.5(元以下四捨五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