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程式碼等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HV-113-上易-330-20241030-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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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330號 上 訴 人 天晶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昌 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 被 上訴 人 日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俊良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彭英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程式碼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4月2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68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113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3所示文件,及該部 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兩造於民國102年3月12日簽訂「電腦軟體規 劃設計委託合約書」(下稱系爭設計合約),由上訴人承攬規劃設計「WMS倉儲管理系統」(下稱系爭管理系統),約定價金新臺幣(下同)64萬元,伊已於依約按期全數給付完畢。惟上訴人並未依系爭設計合約第4條第4、5項約定,交付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系統設計規格書、操作手冊及維護手冊(下合稱系爭文件),伊已於112年3月5日以電子郵件催告上訴人交付,惟上訴人迄未履行,爰依系爭設計合約第4條第4、5項之約定,請求上訴人交付系爭文件等語(已確定部分不在本院審理範圍,茲不贅述)。 二、上訴人則以:依系爭設計合約第4條第4項約定,伊交付系統 設計規格書於被上訴人點收無誤後,被上訴人應支付第二階段費用;另第4條第5項約定,伊交付系統操作手冊、系統維護手冊、及完成系統使用教育訓練,並經被上訴人會驗合格後或上線使用,被上訴人應支付第三階段費用。茲被上訴人既已支付第二、三階段之費用,可證伊確實已交付系爭文件並經驗收完畢,否則被上訴人事後亦不可能再與伊簽訂長達6年之「WMS倉儲管理系統軟體維護合約書」(下稱系爭維護合約)。被上訴人主張伊未依約交付系爭交件,與事實不符等語置辯。 三、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系爭文件(另駁回被上訴人 請求給付附表編號4、5所示程式碼、密碼及返還維護合約報酬57萬元之請求,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未聲明不服,已經確定,不在本院審理範圍),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本件經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同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 款規定,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如後:  ㈠不爭執事項:   ⒈兩造於102年3月12日簽訂系爭設計合約,由上訴人承攬規 劃設計系爭管理系統,約定價金64萬元。   ⒉系爭設計合約第4條第3項約定:被上訴人應於簽定本合約 時支付上訴人總價款30%作為簽約金;第4項約定:委託標的物之系統設計規格書交付被上訴人並點收無誤後,支付上訴人總價款30%作為第二階段費用;第5項約定:委託標的物之系統操作手冊、系統維護手冊、完成系爭使用教育訓練後並經使用單位會驗合格後或上線使用,支付上訴人總價款40%作為第三階段費用。   ⒊被上訴人已分別於102年5月1日、103年2月5日、104年9 月 2日,各給付價金18萬元、18萬元、28萬元予上訴人。   ⒋系爭設計合約第6條第1項第1款約定:上訴人於每一階段完 成各指定工作後,應即通知被上訴人辦理該階段之文件或程式功能之點交與驗收。第2款約定:每次之點交及驗收作業均應開立文件由雙方共同簽認為憑。   ⒌被上訴人另於106年4月1日與上訴人簽訂系爭維護合約,約 定維護時間自106年4月1日起至107年3月31日止,共計12個月,價金12萬元,每3個月支付一次。該合約屆期後兩造又續約4次,全部合約之期間為自106年4月1日起至112年3月31日止,被上訴人並已給付自106年4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之維護費用共計57萬元。   ⒍原審卷第95-96頁,為被上訴人資訊部經理盧○育(110年8 月16日起任職)與上訴人負責人間之對話。   ⒎被上訴人於112年3月5日,以電子郵件通知上訴人,系爭維 護合約於112年3月31日到期後不再續約,並要求上訴人交付系爭文件,及附表編號4之程式碼、編號5之密碼,上訴人於當日即接收上開電子郵件(見原審卷第37頁) 。   ⒏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交付附表編號4之程式碼、編號5之密 碼,及主張以原審「準備理由狀一」解除系爭維護合約,請求返還維護合約之報酬57萬元,經原審判決被上訴人敗訴確定,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㈡本件爭點:   ⒈上訴人是否已依系爭設計合約交付系爭文件?   ⒉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交付系爭文件,有無理由?   ⒊被上訴人之請求權,是否罹於民法第498條之時效而消滅?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迄今未依系爭設計合約第4條第4、5項約 定交付系爭文件,無非係以上訴人未曾依系爭設計合約第6條第1項第1、2款約定,開立點交及驗收作業之文件由兩造共同簽認,為主要論據。惟查:   ⒈關於民事訴訟舉證責任之分配,受訴法院於具體個案決定 是否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依其情形顯失公平之規定,以轉換舉證責任或降低證明度時,應視各該訴訟事件類型之特性及待證事實之性質,審酌兩造舉證之難易、距離證據之遠近、經驗法則所具蓋然性之高低等因素,並依誠信原則,定其舉證責任誰屬或斟酌是否降低證明度,進而為事實之認定並予判決,以符上揭但書規定之旨趣,實現裁判公正之目的。尤以年代已久且人事皆非之遠年舊事,每難查考,舉證甚為困難。苟當事人之一造所提出之相關證據,本於經驗法則及降低後之證明度,可推知與事實相符者,應認其已盡舉證之責(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56號判決參照)。本件兩造簽訂系爭設計合約之日期為102年3月12日,距今已逾10年,上訴人抗辯斯時雖有開立點交及驗收作業之文件,然因未能妥善保管而遺失,尚非全然無據,參照上開說明,自應減輕上訴人之舉證責任,核先敘明。   ⒉依系爭設計合約第4條第4項約定:「委託標的物之系統設 計規格書交付甲方(指被上訴人,下同)並點收無誤後,支付乙方(指上訴人、下同)總價款之百分之三十作為第二階段費用」;第5項約定:「委託標的物之系統操作手冊、系統維護手冊、完成系統使用教育訓練後並經使用單位會驗合格後或上線使用,支付乙方總價款(未稅)之百分之四十作為第三階段費用」。茲兩造均不爭執,被上訴人已分別於103年2月5日、104年9月2日,各給付第二、三階段之價金18萬元、28萬元予上訴人。且兩階段支付價金之時間相距1年半以上,衡情,若上訴人未依約交付設計規格書、系統操作手冊、系統維護手冊,被上訴人豈會如數給付第二、三階段價金之理。   ⒊被上訴人另主張,上訴人確實未依系爭設計合約第4條第5 項約定,完成系統使用教育訓練,且未經伊會驗合格,之所以當時未要求上訴人交付系爭文件,係因後來雙方有簽訂系爭維護合約之故云云。惟被上訴人自認本件已經有上線使用(見本院卷第109頁),且雙方於106年另簽訂系爭維護合約,距離系爭設計合約之履行已有2、3年之久。倘上訴人未依約交付系爭文件或完成教育訓練,在雙方另簽訂系爭維護合約前之2、3年空檔,被上訴人如何上線使用系爭管理系統。又倘上訴人未依約交付系爭文件或完成教育訓練,被上訴人又豈會願意再花費每月1萬元之代價,委由上訴人維護系爭管理系統,並支付上訴人維護費用,期間長達近6年之久。   ⒋另查,被上訴人資訊部經理盧○育曾在與上訴人負責人的li ne對話中提到「我剛剛找到一份日燦倉儲管理系統操作手冊」等語(見原審卷第95頁)。被上訴人雖主張,盧○育所找到的操作手冊,係依照過往操作經驗所自行建立的檔案,並非上訴依約應交付之操作手冊云云。然被上訴人並非系爭管理系統之設計者,若無原始操作手冊作為參考,誠難僅憑過往之操作經驗,即可建立完整之操作手冊,被上訴人此部分之主張,與常情有違,自難採信。   ⒌基上,審酌上訴人所提出之相關證據,本於經驗法則及降 低後之證明度,已可推知上訴人之抗辯應與事實相符,參照首揭說明,應認其已盡舉證之責,尚不得以上訴人於時隔10年之後,未能提出經兩造簽認之點交及驗收作業文件,逕認上訴人未履行交付系爭文件之義務。故上訴人抗辯其已依約交付系爭文件且完成教育訓練,自可採信。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交付系爭文件,即無理由,不應准許。  ㈡承前所述,上訴人既已履行依約交付系爭文件之義務,被上 訴人不得再請求上訴人履行,從而,關於被上訴人之本件請求權有無罹於時效等問題,自無庸再為論述。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系爭設計合約第4條第4、5項約定, 請求上訴人交付系爭文件,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自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廖欣儀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名 稱          內    容 1. 委託標的物之 系統設計規格書 系爭設計合約第4條第4項約定之「委託標的物之系統設計規格書」。 2. 委託標的物之 系統操作手冊 系爭設計合約第4條第5項約定之「委託標的物之系統操作手冊」。 3. 委託標的物之 系統維護手冊 系爭設計合約第4條第5項約定之「系統維護手冊」 4. 委託標的物之 原始程式碼 上訴人依系爭設計合約在被上訴人公司安裝上線之委託標的物系統之原始程式碼。 5. 委託標的物之 資料庫密碼 ⑴被上訴人所有之系爭設計合約委託標的物系統主機(主機名稱:DAYWMS、主機型號:JCNet S210-X12RS、IP:000.000.0.00、存放地點:桃園市○○區○○路○段00巷00號)使用之系爭設計合約委託標的物之資料庫密碼。 ⑵輸入資料庫密碼之畫面如原審卷第171頁圖片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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