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CHV-113-上易-340-20241113-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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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340號 上 訴 人 江珮玲 被上訴人 楊嵐 訴訟代理人 楊博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5月1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65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113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民國111年3月24日至被上訴人經營 之「木易山風」藝品店,向被上訴人購買如附表所示藝品(下稱系爭物品),總價為新臺幣(下同)61萬8000元,並約定上訴人應於111年4月15日前將價金匯予被上訴人,惟上訴人迭經催討,迄未給付,爰依買賣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買賣價金61萬8000元,並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二、上訴人則以:兩造就系爭物品係成立寄賣而非買賣關係,即系爭物品是寄放在伊店面展示評估客人是否喜歡,被上訴人不得依買賣關係請求給付價金。又既係寄賣,即應先釐清有無賣出、能否結帳,而不能遽命上訴人付款。且系爭物品何以有61萬8000元之價值,亦未經查明。因為被上訴人一直無法提供系爭物品的代理與經銷價格,伊已於110年間終止兩造間之契約,並通知被上訴人取回系爭物品,惟被上訴人遲未取回,復提告伊侵占云云,資為抗辯。 三、原審依被上訴人之請求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上訴人提起上 訴,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被上訴人就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提出估價單3紙(原審卷第11 至15頁,下稱系爭估價單)為證,上訴人亦承認系爭估價單上之英文簽名為其所簽具(本院卷第83頁)。觀之系爭估價單訂立日期為111年3月24日,其內容載明如附表所示系爭物品之詳細品名、數量、單價、金額與總額(即61萬8000元),並註明「預計4/15前匯款」。兩造就系爭物品若係寄賣關係,理應留待日後物品實際售出情形,再行結算貨款,而無可能約定上訴人於111年4月15日前逕付款項;另觀之被上訴人所提兩造間關於寄賣其他物品之估價單(本院卷第41至47頁),其上有載明「寄放三隻翡翠錶於董事長店」、「111/3/31前結清」、「暫借」等語,此等寄賣物品之估價單用語,與系爭估價單所載定期「匯款」顯然不同,足見兩造就系爭物品應係成立買賣而非寄賣關係。上訴人另辯稱其已於110年間終止兩造間之契約云云,惟上訴人並未舉證證明有何終止契約之正當事由,且兩造應係於系爭估價單所載訂立日期即111年3月24日始成立買賣契約,上訴人自無可能於此之前終止契約。從而,上訴人前開所辯,均無可採。 ㈡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 付價金之契約。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之義務,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承上述,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購買系爭物品,兩造成立買賣契約,上訴人負有交付價金之義務,是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買賣價金61萬8000元,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兩造係約定上訴人應於111年4月15日前匯付價金,故上訴人自111年4月16日起已負遲延責任,則被上訴人僅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3月26日(送達證書見原審卷第3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無不合,亦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61 萬8000元,及自113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從而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詹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附表 編號 品 名 數 量 單價(新臺幣/元) 金額(新臺幣/元) 1 大漆紫砂薰香爐 1個 5,000 5,000 2 小葉紫檀銀茶勺 1個 12,000 12,000 3 蟾蜍如意銀壺 1個 35,000 35,000 4 名片鑲貝盒 2個 8,000 16,000 5 八角鑲貝珠寶盒 1個 50,000 50,000 6 牡丹錫茶昌 1個 45,000 45,000 7 翡翠三彩鼻煙壺 1個 160,000 160,000 8 錫罐茶昌(花開富貴) 1個 70,000 70,000 9 象牙茶則 茶則×2 茶針×2 茶擱×2 50,000 50,000 10 翡翠煙嘴 1對 50,000 50,000 11 象牙手珠練 1串 20,000 20,000 12 鳳尾榴手鍊 1對 50,000 50,000 13 銅件豬(紅色) 1個 15,000 15,000 14 珠寶盒 1個 20,000 20,000 15 小漆皿盤 1個 20,000 20,000 合計 61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