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CHV-113-上易-425-20241127-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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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425號 上 訴 人 陳俞志 被 上訴 人 陳永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 月2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13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後,雖有追加馬○○、劉○○及其他匿名網 軍為被告(見本院卷第7頁),惟事後已撤回追加之訴(見本院卷第97頁),先予敘明。 二、本件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自民國112年8月1日起,擔任「○○○○0 」社區第二屆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之A棟委員。明知社區防火管理人之選任,係經第一屆管理委員會公開討論,同意由伊自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參訓後擔任。竟於112年5月15日17時41分至17時50分許,在通訊軟體LINE群組「浪浪來了馬兒快跑」(下簡稱浪浪群組),傳送「○○目前已經每個月付給他(指上訴人)3000塊」、「還幫他付錢去上課」、「自己聘用自己」、「不過他有在大群問、就是沒人要當」等不實訊息(下稱系爭言論)。導致不明究理之其他社區住戶即訴外人王○○、馬○○、劉○○、吳○○、及暱稱「水賤龜」等人,先後在社區或其他群組對伊惡意攻訐、公然妨害伊名譽。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5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及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曾公開建議社區防火管理人應由專業之物 業人員擔任,上訴人表示會由管委會出錢派人受訓。惟事後確認社區財務報表,竟發現係由上訴人自己領取擔任防火管理員每月3,000元之津貼,伊遂要求上訴人提出工作日誌,卻未獲回應。茲上訴人既為社區之主任委員及防火管理人,自應受全體住戶之監督,伊所為系爭言論實屬可受公評之事,且亦無夥同社區其他住戶攻訐上訴人,並無侵害上訴人名譽權之情事等語置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 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本件經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同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 款規定,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如後: ㈠不爭執事項: ⒈兩造同為「○○○○0」社區之住戶,上訴人曾擔任第一屆管委 會之主任委員,期間為111年7月23日至112年7月31日;並曾擔任防火管理員,期間為112年4月至6月,曾領取1個月的防火管理員服務費3,000元(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領取2個月) 。 ⒉被上訴人自112年8月1日起,擔任社區第二屆管委會之A棟 委員,並經推選為監察委員;上訴人則為B棟之委員(見原審卷1第141頁),並經推選為總務委員。 ⒊被上訴人於112年5月15日17時41分至17時50分許,在浪浪 群組,傳送系爭言論(見原審卷1第157頁) 。 ⒋上開浪浪群組及社區住戶成員所成立之其他群組,先後出 現如附表所示相關訊息及言論。 ⒌社區112年4月至6月之財務收支報表,均各有一筆「防火管 理員服務費3,000元」之支出(見原審卷1第103-107頁)。 ⒍原審卷1第109頁為「○○○○0管理委員會群組」(下稱管委會 群組)之對話紀錄;原審卷1第111-123頁為「○○○○0住戶交流群組」(下稱住戶群組)之對話紀錄。 ⒎上訴人現就讀博士班,自己開設公司,收入不固定,淨利 約20-30萬元,每月要償還貸款15萬元,經濟小康,未婚,有未成年子女一名要扶養;被上訴人為碩士畢業,在臺中科學園區工作,經濟小康,已婚,有7人需扶養(見原審卷2第35頁) 。 ㈡本件爭點: ⒈被上訴人於浪浪群組所傳送之系爭言論,是否屬實?有無 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 ⒉上訴人依據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 金有無理由?金額以若干為合理?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促進民主政治發展、實現 多元社會價值之功能。對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個人名譽雖非不受保障,惟對言論自由應為相當程度之退讓,而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其中關於事實陳述部分,當事人如能證明為真實,或主要事實相符,不必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或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所提證據資料,足認其有相當理 由確信為真實者;另關於意見表達部分,乃行為人表示自己 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 如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適當之評論者,均不具違 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自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876號民事判決參照)。 ㈡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112年5月15日17時41分至17時50分 許,在浪浪群組,傳送「○○目前已經每個月付給他3000塊」、「還幫他付錢去上課」、「自己聘用自己」、「不過他有在大群問、就是沒人要當」等訊息,此經上訴人提出對話紀錄為證(見原審卷1第115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此部分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 ㈢上訴人固主張被上訴人發表之系爭言論,侵害伊名譽權云云 ,惟查: ⒈上訴人在管委會群組即曾表示:防火管理員看來需要我們 自己決定,由住戶來擔任,不能過度仰賴物管...管委會出錢派人去受訓等語(見原審卷1第109頁)。且社區112年4至6月財務收支報表,確實記載每月均有「防火管理員服務費3000元」之支出(見原審卷1第103-107頁)。再參照上訴人自承確實領取其中一個月的防火管理員服務費(見本院卷第149頁),足認被上訴人所指述之內容確實有所本,並非全然無稽。基上,被上訴人既能證明其所陳述之主要事實相符,自不應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況且被上訴人所為陳述之內容,既係依據上訴人自己在管委會群組之陳述、及社區之財務收支報表而來,自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自不具有違法性。 ⒉又上訴人擔任社區防火管理員,係屬社區之公共事務,為 可受公評之事。此由被上訴人在管委員群組中曾表示:那也得要找到住戶有證照願意擔任(見原審卷1第109頁);及其在住戶群組中,一再表達「有給職的防火管理人,可以公告工作日誌」(見原審卷1第111頁)等語,即足證明。故縱認被上訴人對於由管委會出資讓上訴人接受防火管理員訓練,並由上訴人領取每月3,000元之服務費,有不同之看法,惟此乃屬被上訴人對於該公共事務之立場及意見之表達,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茲被上訴人所為系爭言論,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適當之評論,且其用詞用語,均未對上訴人個人為人身攻訐或謾駡,於客觀上並無貶損社會上對其人格之評價,亦不具違法性。 ⒊至於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夥同訴外人馬○○等人,於浪浪 群組或其他群組發布如附表所示之言論,係共同以網路霸凌之方式,妨害其名譽云云。惟附表所示言論,並非被上訴人發布,且在馬○○等人發布相關言論時,亦未見被上訴人有前後呼應,或加油添醋、或大加渲染之情形。上訴人徒以主觀之臆測,主張被上訴人與馬○○等人共同組織團夥妨害伊名譽,亦不足採。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所發表之系爭言論,確實有所本,且係 對於公共事務為善意之評論,自不構成對上訴人名譽權之侵害。故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非屬正當,不應准許。從而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廖欣儀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時間 行為人 內 容 備 註 1 2023.05.15 14:31 羽○○○ (王○○) S.W 在「浪浪群」以文字發布「我見識過咱們戰將,我都害怕了。」「你上位,我再請琪琪乖一點」、「和善一點」 原審卷㈡ 第133頁 2 2023.05.16 15:45 馬○○ (馬先生) 在「浪浪群」發布「我另外設立一個○○○○八卦社。由我做管理員,浪浪群找幾個人做共同管理人。有不適當的人出現時,由我出頭踢人。有不適當的人出現時,由我出頭踢人。」「我等一下把連結放浪浪群,進來時都先改名」「我放第一個八卦是沈○○的債務支付命令。」 原審卷㈠ 第173~175頁 原審卷㈡ 第69~71頁 3 2023.05.16 17:04 劉○○ (YoC) 在「浪浪群」以文字散布「八卦社群不能認親。紀錄都會在」 原審卷㈠ 第179頁 原審卷㈡ 第75頁 4 2023.05.17 水賤龜 在「○○○○八卦社」發布「我聽說有人邀請七的陳先稱來竟選主委,這不就是電梯事件翻版」、「我還聽說○○主委領防火經濟人每個月3000營養費」、「○0有沒有這條3000阿」、「送錢給他啊,這就是獎金」 原審卷㈠ 第189頁 5 2023.05.18 07:53 劉○○ 在「浪浪群」以文字散布「我先確認一下,萬一主委也進去8掛群,玻璃心碎覺得被侮辱了。如果他報警,電信警察查得到匿名者身分嗎?」 6 2023.07.01 吳○○ 在「○○○○0住戶交流群組」中發布「主委想要賺取每月3,000源○0防火管理員職務,我都明白,主委的考試費用亦由管委會支出,我也認為這筆錢該花只要把事情處理好就好,例會主委則告訴我們說這個職務負擔的壓力承重,萬一出事他需要擔起責任,推有些資料需要物業填寫,但我認為收了錢就是把事情處理好,我就跟主委不客氣告誡。」 7 2023.12.08 11:53 2023.12.09 16:02 ○吟 在「○○○○0住戶交流群組」中發布「支出明細、發票、收據甚至是活動企劃書我一項都沒看到,僅憑幾張活動照片就讓我蓋章付錢,是否有點為難我。這不是我個人的錢,是社區大家的,關於財務支出狀況是否應該謹慎對待,而非幾張圖片就要求我支付社區款項??」(11:53)「應該是沒有人像我這樣追著人拜託他們給我文件,因為我要付錢給他們,呵呵。」(16:02) 8 2024.01.28 22:50 23:14 馬○○ 在「○○○○八卦社」發布「今天去○○偵查隊做筆錄,...,而我身為管理員卻沒有處理,所以告我妨害名譽。...」(22:50)「該社群發表『承辦員警建議我關閉真相八卦社,我拒絕了,但我有承諾員警會加強對酸民管制。因為員警和我吐苦水一個小時,最大的受害者不是我們,是○○派出所的員警,和○○偵查隊的員警。明知不會成案,員警卻不得不花時間去做筆錄,我們可以無所謂,反正退休人士出來走走影響不大,員警他們卻受不了...』(23:14) 原審卷㈠ 第19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