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等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CHV-113-上-194-20250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194號 上訴人 即 附帶被上訴人 藝術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世詮 上訴人 即 附帶被上訴人 林隆興 林家暉 林家弘 上 五 人 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賴金玉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王雲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因賴金玉之附帶上訴聲明未臻明 確,影響本院核定附帶上訴利益之範圍,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 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14年2月20日9時3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佳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