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CHV-113-上-200-20241225-1
字號
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上字第200號 上 訴 人 林澤黎 林柳成 林修竹 林孟喜 林瑩杰 林秀媛 林運財 林柏壽 林惠仙 林明鏡 林聯耀 林倖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 廖乃慶律師 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趙子賢 複 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楊榮富律師 受 告知人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張稚煇 訴訟代理人 蔡旭泠 李奕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 月2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13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 緣日治時期○○郡○○庄○○000-0地號番地(下稱日治000-0番地 )登記爲訴外人○○所有,日治000-0番地於昭和8年9月2日因坍沒成爲河川而消滅所有權,於光復後已浮覆回復原狀即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下稱00地號土地),依土地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就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當然回復。00地號土地於民國90年12月4日以徵收爲原因登記爲中華民國所有,管理機關爲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被上訴人對於00地號土地有處分權能。○○於32年10月8日死亡,上訴人爲○○之全體繼承人,上訴人就00地號土地爲公同共有,爲被上訴人所否認,依民法第247條第1項規定請求確認上訴人對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存在。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上訴聲明:⒈原判決廢棄。⒉確認日據時期舊地籍圖(下稱附圖)黃色螢光筆所示部分土地所有權為上訴人公同共有。 二、被上訴人抗辯: 00地號土地原爲訴外人〇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〇〇公司) 及〇〇〇、〇〇〇、〇〇〇、〇〇〇、〇〇〇、〇〇〇等人所有,於90年5月14日因徵收而登記爲國有,足見00地號土地自始無坍沒情事,要與上訴人主張之日治000-0番地非屬同一筆土地等語,資爲抗辯。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二第44至45頁): ㈠日治000-0番地原所有權人為○○,權利範圍為全部,嗣於昭和 8年9月2日坍沒滅失,登記簿記載用紙閉鎖(意即標的物已不存在,故無後續登簿記載)。 ㈡○○於32年10月28日死亡,上訴人爲○○之全體繼承人。 ㈢民國後登載之〇〇段000-0地號土地於50年間分割自同段000地 號土地,再分割增加同段000-0地號土地。原所有權人○○於昭和10年移轉予〇〇等2人,復於59年間持分移轉〇〇〇;又於62年間移轉予〇〇公司、〇〇〇;再於89年間由〇〇〇等8人分割繼承;復於90年間經濟部水利處(現改制為經濟部水利署)興建筏子溪厝仔堤防工程,徵收〇〇段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登記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為經濟部水利處,106年間變更管理機關為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目前仍在河川區域範圍內。 ㈣日治000-0番地面積登載為2分5厘8毛2絲,換算為今日制式單 位約3,030㎡,〇〇段000-0地號土地於50年間分割自000地號登載面積爲8,092㎡,且〇〇段000-0地號土地無坍沒之記載。 四、本院判斷: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 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09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本件上訴人主張日治000-0番地業已浮覆,即為今日之00地號 土地,為被上訴人所否認。經查: ⒈原審依上訴人聲請向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下稱大里地政 )函詢「日據時期坍沒之日治000-0番地現今地號為何?00地號土地是否即為日據時期坍沒之日治000-0番地?」(見原審卷第137頁),大里地政以111年6月15日里地二字第1110006176號函覆日治000-0番地與今日之00地號土地並無關連等情(函文內容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 ⒉原審依上訴人聲請向大里地政函詢「附圖所示日據時代地籍 圖,其上標示000-0之位置(以綠色筆圈註之處)是否為日據時期坍沒之日治000-0番地?另該坍沒之日治000-0番地是否因辦理區段徵收及地籍圖重測等作業,無法確認現今相關位置所在?又該坍沒之日治000-0番地是否以新舊地籍圖套繪比對方式,確認為現今00地號土地?」(見原審卷第255頁),大里地政以111年8月10日里地二字第1110008398號函覆來文附圖以綠色筆圈註之處並非日據時期坍沒之日治000-0番地;日治000-0番地因坍沒年代久遠,且曾辦理區段徵收及地籍圖重測等地籍整理,地形地貌已變動,無法以新舊地籍圖套繪比對方式確認出其位置;〇〇段000-0地號土地於50年間分割自同段000地號土地,後再分割增加同段000-0地號土地,實與日治000-0番地不同,純係地號編載重複致有所誤解,檢送附表二所示之土地沿革對照表等情(函文內容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 ⒊原審依上訴人聲請向大里地政函詢「附圖以綠色筆圈註之處 究竟日據時期之何地號番地?於附圖標註日據時期坍沒之日治000-0番地位於何處?貴所所稱日治000-0番地曾辦理區段徵收及地籍圖重測等地籍整理所指為何?日治000-0番地是於何時辦理區段徵收及地籍圖重測?」(見原審卷第411至412頁),大里地政以112年5月26日里地二字第1120005432號函覆附圖以綠色筆圈註之處為50年間分割自000地號之烏日段000-0地號土地;日據時期坍沒之日治000-0番地因坍沒年代久遠,無法得知該號番地究位於何處;另提及曾辦理區段徵收及地籍圖重測等語,係說明無法依以新舊地籍圖套繪方式比對出日治000-0番地位於何處,非指日治000-0番地曾辦理區段徵收及地籍圖重測等地籍整理;日治000-0番地面積換算約3,030㎡,與〇〇段000-0地號土地於50年間分割自同段000號時登載面積8,092㎡顯不相當等情(函文內容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 ⒋原審依上訴人聲請囑託國土測繪中心就日治000-0番地進行新 舊地籍圖套繪,並依套繪結果說明日治000-0番地目前位於何處?」(見原審卷第413頁),國土測繪中心以112年7月17日測籍字第1121334964號函文及檢附鑑定圖說明:「㈠本案以重測前〇〇段000-0地號地籍圖(即法官囑託標示黃色區域)套繪分析,經鑑測結果該土地位於重測後〇〇段00地號土地位置。㈡因本中心無法知悉日治000-0番地之情形,故無法辦理該日治000-0番地新、舊地籍圖套繪工作;併發現〇〇段00地號土地重測前爲〇〇段000-0地號土地,〇〇段00地號及00地號有地號錯置情形,而通知大里地政查明確認等情(函文內容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 ⒌本院依上訴人聲請向國土測繪中心函詢「鑑定圖中所標示之0 00-0是否係指日據時期〇〇段000-0號番地?鑑定圖中所標示之000-0是否為民國後登載之〇〇段000-0地號土地,抑或是日據時期〇〇段000-0號番地?重測前地籍圖即附圖黃色區域標註「〇〇〇│〇」字樣之部分,目前坐落於鑑定圖中所示黃色區域,而黃色區域目前即為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是否如此?」(見本院卷一第57頁),國土測繪中心以113年6月18日測籍字第1131555489號函覆鑑定圖標示之烏日段000-0、000-0地號均爲光復後因土地分割登載之土地,與日據時期日治000-0番地無關等情(函文內容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 ⒍本院依上訴人聲請向大里地政函詢「㈠原判決附圖(即附件1 )是否為日據時期地籍圖?㈡貴所檢送訂正後之圖資(即附件2)、第9號圖是否為日據時期地籍圖?㈢附件1與附件2是否與貴所111年6月15日里地二字第1110006176號函檢附之日據時代地籍圖(即附件3)相同?如有不同?請說明差異之處?㈣附件1上標示「〇〇〇│〇」,係指日據時期日治000-0番地或是台灣光復後於50年登載之〇〇段000-0地號土地?㈤附件2上標示「〇〇〇│〇」,係指日據時期日治000-0番地或是台灣光復後於50年登載之〇〇段000-0地號土地?㈥請提供日治000-0番地之日據時期地籍圖,如無法提供,其原因為何?倘若無法提供之原因屬於「有簿無圖」情形,貴所如何處理「有簿無圖」之地籍測量事宜?」(見本院卷二第55至56頁),大里地政以113年10月28日里地二字第1130012034號函覆附件1、2附圖所標示之地號均為50年間登載之〇〇段000-0地號土地,而日治000-0番地因年代久遠無從查考,倘仍位於河川區域範圍內,依規定亦未能回復土地所有權之登記等情(函文內容詳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 ⒎基上,上訴人主張附圖黃色螢光筆所示土地為日治000-0番地 ,業已浮覆為00地號土地云云,經大里地政及國土測繪中心均認定日治000-0番地與00地號土地無關;且日治000-0番地登載面積換算今日制式單位約3,030㎡,與00地號土地重測前分割自000地號土地之登載面積8,092㎡亦明顯不符。上訴人無法證明日治000-0番地已浮覆,及浮覆之確切位置及面積為何,上訴人請求確認附圖螢光筆所示部分土地所有權為其等公同共有,則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日治000-0番地尚難認定已依土地法第12條第2項 規定回復原狀,上訴人依土地法第12條第2項規定請求確認附圖黃色螢光筆所示部分土地所有權為其等公同共有,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從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即無違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 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 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 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一】 編號 函文字號 函文內容 1 大里地政111年6月15日里地二字第1110006176號函文(見原審卷第141頁) 查旨揭日據時期坍沒之〇〇庄〇〇段000-0番地之地號,前經本所以109年10月20日里地二字第10900111223號函查明函復在案。該地與現今〇〇區〇〇段00、00地號之地籍圖確無關連。另查該筆地號,因其登載爲日據昭和8年河川敷地,且年代久遠,又該區域曾辦理區段徵收及地籍圖重測等地籍整理作業,地形地貌已變動,故本所之地籍資料並無法確認其相關位置所在。 2 大里地政111年8月10日里地二字第1110008398號函文(見原審卷第261頁) ㈠來文附圖以綠色筆圈註之處並非日據時期坍沒之日治000-0番地。 ㈡日治000-0番地因坍沒年代已久遠,且該區域曾辦理區段徵收及地籍圖重測等地籍整理,地形地貌已變動,故無法以新舊地籍圖套繪比對之方式,確認出其在舊或新的地籍圖中之相關位置。 ㈢民國後登載之烏日段000-0地號土地(重測後改編爲〇〇段00地號),係於50年間分割自同段000地號土地,後再分割增加同段000-0地號土地(重測後改編爲〇〇段00地號),實與日治000-0番地不同,純係地號編載重複,致有所誤解。 3 大里地政112年5月26日里地二字第1120005432號函文(見原審卷第431至432頁) ㈠來文附圖以綠色筆圈註之處,並非日據時期坍沒之日治000-0番地,則來文附圖以綠色筆圈註之處究竟是日據時期之何地號番地?經查貴院前開來文附圖以綠色筆圈註之處,圈註範圍係50年間分割自000地號之〇〇段000-0地號土地,權屬於日據時期之〇〇庄〇〇段000號番地內。 ㈡承上,請本所查明於來文附圖「標註」日據時期坍沒之日治000-0番地位於何處一節,經查日治000-0番地因坍沒年代久遠已無從查考,並無法得知該號番地究位於何處,故無法於圖上標註。 ㈢本所提供之烏日段000-0地號土地(A)(B)土地相關沿革對照表所載,係以表列方式載明日治000-0番地與〇〇段000-0地號土地之登記原由確無關連。另「該區域」曾辦理區段徵收及地籍圖重測等地籍整理,地形地貌已變動等部分,純係說明本所無法依貴院函囑圖說或以新舊地籍圖套繪方式比對出日治000-0番地究位處何處之原因(已無從查考),並非指日治000-0番地曾辦理區段徵收及地籍圖重測等地籍整理。 ㈣本所調查該日據時期坍沒之日治000-0番地,其面積登載爲2分5厘8毛2絲,換算爲今日制式單位,約爲3,030㎡,與〇〇段000-0地號土地於50年間分割自同段000號時之登載面積8,092㎡,顯不相當,足證日治000-0番地與〇〇段000-0地號土地並非同一標的。 4 國土測繪中心112年7月17日測籍字第1121334964號函文及檢附鑑定圖(見原審卷第463至476頁) ㈠檢視貴所提供之重測前、後地籍圖,上開黃色區域重測前爲〇〇段000-0地號土地,重測後爲〇〇段00地號;再依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表所載,〇〇段00地號重測前爲〇〇段000-0地號土地,另〇〇段00地號重測前為〇〇段000-0地號,故本案〇〇段00地號及00地號似有地號錯置情形,爰請貴所查明確認。 ㈡本案以重測前〇〇段000-0地號地籍圖(即法官囑託標示之黃色區域)套繪分析,經鑑測結果該土地位於重測後〇〇段00地號土地位置。 ㈢因本中心無法知悉日治000-0番地之情形,故無法辦理該日治000-0番地新、舊地籍圖套繪工作。 5 國土測繪中心113年6月18日測籍字第1131555489號函文(本院卷一第116頁) ㈠所詢「鑑定圖中標示之000-0是否係指日治000-0番地?鑑定圖中標示之000-0是否爲民國後登載之〇〇段000-0地號土地,抑或是日治000-0番地?」,查鑑定圖所標示之〇〇段000-0、000-0地號均爲光復後因土地分割登載之土地,與日據時期土地無關。 ㈡所詢「重測前地籍圖即附圖黃色區域標註「〇〇〇│〇」字樣之部分,目前坐落於鑑定圖中所示黃色區域,而黃色區域目前即為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是否如此?」,查黃色區域標註「〇〇〇│〇」字樣之部分,業經大里地政112年9月20日里地二字第1120010151號函通知釐正為「〇〇〇│〇」,黃色區域目前為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 𠳬 6 大里地政113年10月28日里地二字第1130012034號函文(本院卷二第71至73頁) ㈠來文附件1附圖為日據時期之地籍圖。 ㈡來文附件2附圖為日據時期之地籍圖。 ㈢附件1、2、3附圖之差異: ⒈差異處: ⑴地號未詳實訂正:附件2附圖經國土測繪中心發 現重測前後地籍圖所載地號似有錯置疑義,本所 依規定釐正並檢送圖資予國土測繪中心,茲發生 附件1及附件3之附圖有地號位置不盡相符情事。 ⑵地籍圖影印範圍及色差設定有所不同。 ⒉相同處: 均為同一地籍原圖(即日據時期之地籍圖),且一直沿用至90年辦理地籍圖重測公告確定止。 ㈣來文附件1附圖所標示之地號為臺灣光復後於50年間登載之〇〇段000-0地號土地。 ㈤來文附件2附圖所標示之地號為臺灣光復後於50年間登載之〇〇段000-0地號土地。 ㈥「有關日治000-0番地究其位處於何?類別及屬性又為何呢?」,查本案地籍原圖於90年間經由辦理地籍圖重測之作業,已詳實核對其圖、簿資料,且於相符無誤後,進而依法完成公告登記,並無「有簿無圖」之情事;再則該號(河川敷地 )番地因年代久遠,現已無從查考,倘仍位於河川區域範圍內(附件3),依相關規定未能回復土地所有權之登記。 【附表二】 地號 年度 所有權人 備註 Α日治000-0番地 日據昭和8年 ○○ 坍沒滅失 〇〇段000地號 日據昭和10年 ○○移轉予〇〇等2人 未坍沒滅失 Β〇〇段000-0地號 民國50年分割 自同段484地號 地號編載重複 民國59年 持分移轉予〇〇〇 民國62年 移轉予〇〇公司、〇〇〇 民國89年 〇〇〇等8人繼承 重測後釐正為〇〇段00地號 民國90年 中華民國 徵收 民國106年 中華民國 變更管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