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HV-113-上-435-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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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435號 上 訴 人 阮語豔 被 上訴 人 林志堅 莫怡珍 住○○區○○○道○段0000號(醫企室) 臺中榮總人事室代表人胡謹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正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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