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CHV-113-再易-48-20241210-1
字號
再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48號 再審原告 徐志宏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余松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本院113年度再易字第41號確定判決 ,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再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7第1項 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377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