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日期

2025-02-08

案號

TCHV-113-再-18-20250208-4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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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字第18號 抗 告 人 許耿地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 件,對於民國114年1月14日本院113年度再字第18號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又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14年1月14日本院113年度再字第18號 裁定,於抗告期間內提出「異議」(見本院卷第165頁),依上開規定,視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5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莊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安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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