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CHV-113-再-19-20241213-2
字號
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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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字第19號 再 審原 告 鄭宗旭 再 審被 告 中華 法定代理人 葉玉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葉玉瑕為再審被告臺中郵局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人續行 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 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再審被告臺中郵局法定代理人原為陳湘慈,嗣於民國 113年9月18日變更為葉玉瑕,此有臺中郵局網頁及相關新聞報導可稽,惟葉玉瑕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陳正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