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CHV-113-再-26-20241021-1
字號
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字第26號 再審原告 雅客方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智穎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陳文將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事件(原確定判決案號:本院113年度上字第221號),提起再審 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再審 裁判費2萬229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 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 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杭起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曉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