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CHV-113-勞上-26-20241224-2

字號

勞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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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上字第26號 受 罰 人 林育正 受罰人因上訴人賴佳誠與被上訴人宸宇工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為證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罰人林育正處罰鍰新臺幣1萬元。    理 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法院得以裁定 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罰人即證人林育正,經本院通知應於民國113年12月3 日下午4時30分到場作證,其已於113年10月28日受合法通知(見本院卷一第465頁),惟受罰人屆期無正當理由未到場,影響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並造成當事人應訴之煩累,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又本院已另行通知受罰人到場作證,受罰人屆時如無正當理 由,再不到場,本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項規定,對受罰人處6萬元以下罰鍰,並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拘提受罰人到場,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陳正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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