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CHV-113-勞上-6-20241231-1

字號

勞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英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景星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林育生律師 複代理人 曹尚仁律師 被上訴人 陳鴻鈞 林祺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複代理人 賴軒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13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部分,及訴訟費用(除確 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丙○○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2萬300元,及自民國109年5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乙○○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2萬7191元,及自民國109年6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丙○○、乙 ○○各負擔百分之1,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 ㈠、丙○○自民國92年4月10日起至107年5月30日止擔任伊臺中辦公 室之副總經理,負責業務經營及行政管理;乙○○自95年9月18日起至107年4月30日止擔任伊臺中辦公室工務協理,負責工務管理及行政管理。伊為方便丙○○、乙○○於公務上支出,乃向○○○○○○銀行申請信用卡各1張(卡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信用卡)交由渠等持有使用。詎丙○○於任職期間以信用卡支付私人旅遊、購買個人物品、進行性交易等個人消費新臺幣(下同)94萬3009元,並將信用卡帳單、部分支出憑證如發票等交付公司財務副理製作轉帳傳票,再由丙○○以主管身分核准,使伊誤信為公務支出而支付卡費,侵害伊之財產權。另丙○○分別於106年4、8月間,以伊名義購買空調、馬桶置於其個人住家中,並由伊代為支付30萬元、8萬5554元,然丙○○迄今未清償該38萬5554元,為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利益,致伊受有損害,爰分別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79條之規定,求為命丙○○給付伊132萬856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之判決。 ㈡、乙○○任職期間以公務支出為由,使用系爭信用卡支付私人旅 遊、繳納個人電信費用、從事性交易等個人消費共計25萬5289元,並將信用卡帳單、支出憑證如發票等交付公司財務副理以聲請款項,丙○○明知上開刷卡均與公務無關,仍准予款項清償信用卡卡費,乙○○、丙○○前開行為係共同故意不法侵害伊之財產權,致伊受有25萬5289元之損失,自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85條之規定求為命乙○○、丙○○連帶給付伊25萬528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㈢、被上訴人雖為時效抗辯,然伊係107年5月間查帳時,始發現 上情,並未罹於時效,又縱罹於2年時效,被上訴人亦屬受有利益,並致伊受有損害,依據民法第197條第2項,伊仍得請求被上訴人返還所受利益。 二、被上訴人則以:系爭信用卡之支出費用均為公務支出,且上 訴人對伊等提起詐欺等告訴,業經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確定,上訴人請求伊負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並無理由;又系爭信用卡之刷卡行為係發生於000年00月00日至106年6月19日間,其帳單於消費次月即由銀行寄出,是上訴人就上開刷卡行為,至遲於信用卡帳單寄達時即可知悉並主張損害賠償,上訴人遲至109年3月間請求伊等賠償,已逾2年消滅時效。另上訴人代墊丙○○購置空調及馬桶費用共計38萬5554元部分,係因丙○○為上訴人之高階經理人,上訴人負有給付丙○○紅利義務,上訴人同意為丙○○代墊,並非無法律上原因,其請求丙○○返還不當得利,並無理由;又縱認上訴人得請求丙○○返還不當得利,然依上訴人與丙○○於103年1月15日簽署之經理人委任契約(下稱系爭委任契約),上訴人應於委任期間年度終了結算後,於稅後盈餘在600萬元以內部分,發給11%經營紅利,上訴人於丙○○受任期間(103至107年度)之稅後盈餘共計288萬8656元,依據前開約定計算,上訴人應給付丙○○31萬7752元之經營紅利,然上訴人均未給付,丙○○應得就此部分主張與上訴人請求之代墊款為抵銷,經抵銷後,上訴人僅得請求6萬7802元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判決命丙○○應給付上訴人6萬7802元,及自109年5月2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並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廢棄。㈡、丙○○應再給付上訴人126萬76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丙○○、乙○○應連帶給付上訴人25萬528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原審判命丙○○給付6萬7802元本息部分,未據丙○○上訴;另駁回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與○○○連帶給付部分,未據上訴人上訴,均非在本院審理範圍】。 四、兩造就本件為爭點整理如下:(見本院卷第468至483頁) ㈠、不爭執事項: 1、丙○○自92年4月10日起至107年5月30日止擔任上訴人臺中辦公 室之副總經理,負責業務經營及行政管理;乙○○自95年9月18日起至107年4月30日止擔任上訴人臺中辦公室工務協理,負責工務管理及行政管理。丙○○、乙○○亦有招待客戶、出國洽談生意之工作。 2、上訴人為方便丙○○、乙○○於公務上支出,乃向○○○○○○銀行申 請上訴人信用卡各1張交由渠等持有使用( 卡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3、丙○○以系爭信用卡刷卡支付之項目、日期、金額如附表一所 示。乙○○以系爭信用卡刷卡支付之項目、日期、金額如附表二所示【兩造對用途有爭執】。 4、被上訴人將系爭信用卡刷卡支付之費用個別帳單及總表均有 寄送予上訴人,再寄至臺中辦公室交由被上訴人等填寫支出申請單,再由會計作帳。 5、上訴人以丙○○、乙○○就本件刷卡情事提出之詐欺等案件刑事 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以109年度偵字第17834號、109年度偵續字第405號、110度偵續一字第8號及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上聲議第7091號、112年度上聲議字第3424號等為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確定在案(下稱系爭刑事案件)。 ㈡、爭點 1、上訴人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丙○○給付如附表一之 支出共94萬3009元,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空調30萬元、馬桶8萬5554元,扣除原審判命金額後,再給付126萬761元,有無理由? 2、上訴人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如 附表二之支出共25萬5289元,有無理由? 3、本件上訴人之請求是否罹於時效? 4、丙○○主張如本件上訴人請求賠償為有理由,其與得向上訴人 請求之經營紅利為抵銷,有無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兩造對於上訴人因方便公務支出,提供系爭信用卡予被上訴 人,被上訴人於消費如附表一、二所示項目、金額後,將信用卡帳單及總表,寄送至臺北總公司後,由臺北總公司再寄至臺中辦公室交由被上訴人等填寫支出申請單,再交由會計作帳,並由上訴人支付卡費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2至4),應為事實。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如附表一、二之消費均為被上訴人私人用途,竟不實核銷,使上訴人支付該等款項云云,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㈡、本件據上訴人於原審及本院陳明,如附表一編號62、64、65 、122、133,金額共計9萬1886元,確係丙○○於105年12月間、106年11月間分別因公務前往韓國、○○○○○○所為之支出;及如附表二編號2、6至10、65,金額共計8萬303元,為乙○○於105年1月、106年3月因公務前往泰國、中國所為之支出等情並不爭執,並已於原審減縮此部分請求;另上訴人於請求丙○○給付部分,再扣除乙○○公務花費8萬303元,故附表一所示金額合計總額雖為111萬5198元,惟經上訴人於原審減縮9萬1886元、8萬303元後,請求丙○○給付之數額為94萬3009元;附表二請求乙○○之總額為25萬5289元(見原審卷第255至257頁、本院卷第130至131頁、140至141頁),先行敍明。 ㈢、依據丙○○於系爭刑事案件陳稱:伊與乙○○信用卡額度各為20 萬元,甲○○是40萬元,只能用在公務,伊如用在個人消費,上面會有註記;伊每月都會LINE給甲○○資金流,裡面包括信用卡金額及公司所有開銷;伊也會提供信用卡消費明細,甲○○一定會知道明細內容,發現有疑問的消費內容,一定會問伊;公司有信用卡總表,總表是總公司會計小姐看過後給甲○○,會計會對總表內容、附件、憑證,看是否與信用卡帳單一致;當時有2位會計,一位是○○○,一位是○○○,○○○是助理會計,助理先看過之後,再交上去,審核的表需要3個人蓋章,所以總表他們一定看過等語;乙○○陳稱:信用卡消費帳單寄到總公司,大老闆(即甲○○)看過,公司再將帳單給伊等,伊等填寫支出單據,單據交給會計助理,再交給會計,再由二老闆丙○○核准;上訴人則否認甲○○有看過消費明細等語。而查,依據證人即上訴人公司會計○○○於系爭刑事案件中證稱:伊在102年間先在上訴人公司任職,中間有離開2年,107年8月回任;○○○也是擔任會計,是伊主管,到107年只剩下伊一個會計,財務相關都是伊負責;被上訴人的帳單是寄到總公司後,直接交給○○○,由她去作帳;被上訴人的信用卡帳單直接寄到臺北總公司,甲○○實際上有無看到伊不知道;除了帳單外還有一份管理表,就是總表,總表沒有寄給被上訴人,是留在總公司,總表由當時會計○○○收起來;伊等會去核對被上訴人給的收據發票,至於被上訴人的帳大部分是○○○在處理;伊有看過信用卡總表,是直接留在臺北總公司,丙○○所謂3個人蓋章,是因為伊等要做帳,就伊認知,甲○○不會每個月都看,但也不可能都沒有看過;上訴人公司海外客戶部分有日本、中國大陸廠商來參訪、聚餐,日本一年大約來兩次、中國大約來一次,每次廠商來會有一次全公司聚餐,伊不知道何人支付餐費;伊看之前一些傳票,有些奇怪支出,大概可以猜是招待廠商,但細節伊不清楚等語(見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偵續字第405號卷【下稱偵續卷】第551至552頁、110年度偵續一字第8號卷【下稱偵續一卷】第267至269頁);另據○○○於刑事案件中稱:會計流程是,所有信用卡帳單,有3張,每月○○○○會寄一張總表,其他3份是丙○○、乙○○、甲○○刷卡資料,甲○○一定會看到裡面的消費帳單,如果有問題都會問○○○,伊的作帳流程跟之前的會計流程都一樣;被上訴人都有收據,另外製作個人支出表,如果有疑問,伊會直接問他們是使用在臺中或臺北,會特別註記是在臺中或臺北使用;至於三溫暖部分,都是寫交際費,至於哪個客戶,就沒有註明;信用卡消費除濕機等家電用品部分,因為公司宿舍是鐵皮屋,夏天熱、冬天冷,在伊離開時,這些家電都還在等語(見偵續一卷第69至70頁);另證人即上訴人員工○○○於系爭刑事案件證稱:○○○是伊主管,因○○○在臺中分公司上班,臺北員工支出請款伊會協助處理;伊收到信用卡支出帳單後,剛開始一兩次伊會拆,然後報告○○○,後來她說不用拆,叫伊直接寄到臺中即可;甲○○只會看自己的信用卡帳單,其他的他就不會看;日本、大陸廠商每年會定期來看銷售狀況,或案件情形,中南部是被上訴人負責,北部是甲○○或業務主管負責,公司會派員到香港、上海、日本、泰國出差或去參加經銷商大會;跟客戶的大型聚餐可能會有一次,其他可能是他們主管各自招待等語(見偵續卷第545至547頁)。 ㈣、依據上開證人所述,除○○○○將甲○○及被上訴人之信用卡帳單 寄至臺北總公司外,尚有一張總表,該總表係留在總公司;被上訴人部分之信用卡帳單則寄到臺中分公司作帳,而個別信用卡帳單有羅列各項消費摘要及金額;總表部分,亦會列出甲○○、丙○○、乙○○每月逐筆消費摘要及消費金額等情,亦有信用卡帳單及總表在卷足參(見臺北地檢署109年度他字第3156號卷【下稱他字卷】㈠第46頁、第194至195頁;勞專調卷第45頁、第396至398頁),則上訴人在收到信用卡帳單及總表時,可隨時審視被上訴人之詳細消費情形,如有疑異或認不應准許,應令被上訴人說明,或請會計等相關人員於審核時,不予列帳。再者,被上訴人之信用卡帳單自臺北總公司寄送至臺中分公司後,由○○○每月依據信用卡帳單及被上訴人提出之消費單據並轉帳傳票,於轉帳傳票之科目、摘要欄亦顯示信用卡支出為高鐵車資、油資、交際費、出差住宿、或其他應付費用等項目、金額(見他字卷㈠18至335頁、勞專調卷第43至679頁),轉帳傳票雖由丙○○最後簽核即可付款,然上訴人亦可隨時審查該等轉帳傳票及相關單據,倘認有不當或認屬被上訴人私人消費而不應列帳者,亦可告知被上訴人或會計人員予以剔除;此外,依據被上訴人提出丙○○與甲○○間之LINE對話,2人經常性討論公司財務狀況,並有上傳資金流檔案(見他字卷㈡第26至40頁),資金流檔案亦有每月○○○○信用卡費用支出情形(見他字卷㈡第66至256頁),足徵上訴人每月均可透過信用卡帳單、總表、轉帳傳票及所附單據等檢視或檢討被上訴人之消費情形。況且,甲○○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負責上訴人(包括臺北總公司及臺中辦公室)管理、監督,且其自身亦有使用上訴人信用卡為公務消費(額度40萬元)之情形,對於信用卡消費支出核銷程序亦知之甚詳,則甲○○及證人○○○陳稱甲○○未曾看過被上訴人之信用卡帳單、轉帳傳票云云,與常情不符,為無可採。復審之丙○○為上訴人臺中辦公室之副總經理,負責業務經營及行政管理;乙○○擔任上訴人臺中辦公室工務協理,負責工務管理及行政管理,2人均在上訴人公司任職10多年,渠等工作內容亦包括招待客戶、出國洽談生意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1),則丙○○因臺中辦公室,或員工宿舍所需,購置家電電腦週邊產品、家電或相關日用品;另被上訴人為拓展業務、公關交際,招待客戶至酒店消費或飯店住宿等,均難逕認超過執行公司業務範圍。又縱被上訴人係負責中南部客戶,然亦不能排除為招待客戶,而有與客戶在北部餐廳、酒店消費之可能,上訴人逕以消費地點在北部乙節,即認該等消費均係被上訴人之個人消費,洵難採信。又○○○、○○○等人僅為公司會計行政人員,除渠等見聞外國廠商至台參訪情形外,難期其等對於被上訴人如何招待廠商,招待次數、地點均能知悉掌握,是以上訴人以○○○、○○○等人關於外國客戶來台次數之證述,即稱被上訴人逾該等次數範圍之消費,均係個人消費,並非實際招待客戶云云,亦無從逕信。況且,本件被上訴人如附表一、二所示消費期間係自104年10月至107年2月,長達2年多之時間,上訴人明知每月均有系爭信用卡帳單、總表、轉帳傳票、資金流等可資查核被上訴人實際消費情形,惟此期間均未曾質疑或否准被上訴人相關花費,堪認上訴人已認可被上訴人如附表一、二(除購置手機及電信費用外,詳如後述)之消費為公務用途之支出。而上訴人事後再以被上訴人部分消費無憑證為由(上訴人亦未舉證證明會計作帳時自始即無憑證),或以消費場所、品名等,空言質疑被上訴人消費用途,而未提出具體事證證明被上訴人如附表一、二(除下述購置手機及電信費用外)係逾越其所授權範圍,而與公務無關之消費,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有故意不法侵害其財產權之情事,自難採信。 ㈤、關於被上訴人以系爭信用卡購買手機及支付電信費部分: 1、丙○○部分:附表一編號9、10電信費用4360元、2萬7500元; 及編號52購置IPhone手機2萬300元,依據轉帳傳票,均係列為代付款(見勞專調卷第97頁、99頁、249頁、251頁),則此部分應屬丙○○之個人消費。丙○○辯稱,上開支出均已自其年終獎金扣除。查,關於上訴人所提出之信用卡帳單,其中附表一編號9、10電信費用部分,確有在信用卡帳單上註記「用年終扣除」之文字(見勞專調卷第99頁),而此帳單係上訴人提出,應非被上訴人所為之註記,堪認丙○○辯稱附表一編號9、10電信費用4360元、2萬7500元部分,已自其年終獎金扣除,應屬可信,則上訴人就此已無受損害可言。至於附表一編號52,購置IPhone手機2萬300元部分,則無註記「以年終扣除」之文字(見勞專調卷第251頁)。另參諸上訴人提出之106年1至12月份薪資表,亦無從看出上訴人已將附表一編號52部分自丙○○之年終獎金扣除(見本院卷第429至451頁),丙○○亦未就此提出利於己之證明,自無從認其辯解為真實。而系爭信用卡既係供公務使用,丙○○以系爭信用卡購買私人行動電話2萬300元,並簽核轉帳轉票,並由上訴人支付卡費,復未將個人消費金額補付給上訴人,致上訴人受有損害,則上訴人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丙○○應賠償2萬300元,應屬有據。 2、乙○○部分:乙○○自承如信用卡帳單上所示行動電話費用為其 私人手機,其並沒有另外向公司請領電話費,惟辯稱其同意上訴人自其薪資扣抵該等行動電話費用等語(見本院卷第265頁)。則關於附表二編號4、11至13、15、26至28、33至35,應屬乙○○之個人消費,縱其曾持之聯絡公務,然乙○○既自承並未另向上訴人請領電話費,自不得認屬公務支出。乙○○雖辯稱,其有同意該等費用由上訴人自其薪資扣除,惟參諸上訴人提出之106年1至12月份薪資表,並無任何扣抵乙○○上開行動電話費用之情形(見本院卷第429至451頁),乙○○既未舉證證明該等費用已由上訴人自其薪資中扣除,自難信其部分辯解為真實。而系爭信用卡既係供公務使用,乙○○持以為個人電信費用消費,嗣並交由會計作成轉帳傳票,上訴人據以支付,乙○○事後亦未將個人消費金額補付給上訴人,致上訴人受有損害,則上訴人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乙○○應賠償此部分之損失共計2萬7191元【計算式:6015元+4880+1132+908+3141元+6383元+574元+734元+2870元+258元+296元=2萬7191元】。 3、上訴人雖主張丙○○明知乙○○就此部分之消費與公務無關,而 仍准予簽核,使上訴人支付此部分之信用卡卡費,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云云。惟查,觀之乙○○以信用卡支付個人行動電話費用部分,於○○○或另一名會計○○○製作之轉帳傳票上記載科目名稱為「代付款」、摘要記載「乙○○中信卡個人支出_個人費用(電話費)(見勞專調卷第628頁、652頁、664頁),則丙○○並非以該等電信費用係公務支出而簽核,上訴人復未舉證證明丙○○就此部分,與乙○○有共同侵權行為之事實,自難逕令丙○○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4、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 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民法第197條定有明文。上訴人雖以其至107年5月間前往臺中分公司查帳時始知被上訴人侵權行為之事實云云,惟關於系爭信用卡帳單、信用卡總表、轉帳傳票均係每月做成,可供上訴人審閱,上訴人已難推諉不知,上訴人及證人○○○雖稱甲○○未曾看過信用卡帳單或轉帳傳票云云,與常情不符,難以採信,已如前述,是以上訴人於109年3月3日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依據民法第184條1項前段,請求乙○○賠償部分,應已罹於2年請求權時效。惟丙○○就其購置私人手機2萬300元部分,及乙○○以系爭信用卡支付私人電信費用2萬7191元部分,均致上訴人據以付款而受有損害,被上訴人並受有利益,自該當不當得利之要件,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197條第2項規定,丙○○、乙○○仍應返還此部分之利益。是以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1項前段、第197條第2項,請求丙○○應給付2萬300元、乙○○應給付2萬7191元,應屬有據。 ㈥、上訴人主張丙○○分別於106年4月間委請訴外人○○○○有限公司 購買、施作空調時,一併購買空調裝置於其○○○○○區個人住家中、106年8月間以其名義購置馬桶,而由其代付30萬元、8萬5554元而受有不當得利,依據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返還等情,據其提出轉帳傳票、費用交易憑單、統一發票、請款明細表、工程估價單、訂購單、存摺明細等為證(見勞專調卷第568至582頁、590至592頁),關於購置冷氣費用,於費用交易憑單已載明「購置冷氣安裝尾款$533000+稅26650其中$300000(未稅)為副總代付款」(見勞專調卷第570頁),免治馬桶之轉帳傳票其上摘要記明「代付丙○○璨珀馬桶+工資」(見勞專調卷第592頁),顯見丙○○就上開款項係個人使用,而由上訴人代為付款。丙○○雖辯稱伊為高階經理人,上訴人應給付其紅利,故同意代墊,非無法律上原因。惟丙○○得否基於高階經理人而請求上訴人給付紅利,與其購置安裝空調、馬桶乙節,乃屬不同之法律關係,難認為該代墊款之法律上原因。上訴人既無為丙○○給付上開購置安裝空調、馬桶款項之法律或契約上之義務,上訴人為其代墊,即屬無法律上原因,丙○○迄未返還該等款項,致上訴人受有損害,上訴人依據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丙○○返還38萬5554元,自屬有據。 ㈦、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 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又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民法第334條第1項、第339條定有明文。丙○○主張依據系爭委任契約得請求上訴人給付其紅利,並以之主張抵銷等語。而查,依據系爭委任契約第1條約定:委任期間,自103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丙○○受聘為上訴人之經理人;第4條:上訴人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於彌補虧損完納一切稅捐,及依公司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提出10%盈餘為法定盈餘公積後,為慰勉丙○○經營之辛勞,應依下列約定,發給丙○○盈餘紅利。⒈稅後盈餘在600萬元以內部分,發給11%經營紅利(見原審卷第371至375頁)。而上訴人於丙○○上開受任期間之稅後盈餘分別為103年度102萬995元、104年度83萬5736元、105年度103萬1925元、106年度及107年度均為0元,合計288萬8656元,亦有上訴人103至107年度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1份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381至389頁),則依據前開約定計算,上訴人應於各年度終了時給付丙○○31萬7752元之經營紅利【(計算式:288萬8656元×11%=31萬77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上訴人雖以丙○○所領取之之年終獎金月份較其他員工為多,且於受任期間之薪資高達468萬餘元,顯然已包括經營紅利云云,並據其提出扣繳憑單等為證(見本院卷第37至55頁),惟該扣繳憑單僅足證丙○○於該年度自上訴人領取之所得,無從證明丙○○已領取系爭委任契約約定之經營紅利,亦無僅以扣繳憑單所得總額468萬餘元,即推認丙○○已領取經營紅利之事實;上訴人復提出其銀行交易明細表(本院卷第427頁),主張丙○○曾擅自於106年4月11日支領39萬1995元,逾丙○○得領取之經營紅利31萬7752元,上訴人得以之抵銷經營紅利,丙○○即不得再本件主張抵銷云云(見本院卷第311至313頁),惟上訴人並未舉證證明其對丙○○就上開39萬1995元取得返還請求之權利,則其主張與其應給付丙○○之經營紅利抵銷,為屬無據。上訴人復未提出其他事證證明其已依系爭委任契約將上開經營紅利給付丙○○之事實,則丙○○主張就經營紅利31萬7752元,與上訴人代墊購買安裝空調、馬桶費用38萬5554元部分為抵銷,應屬有據。是經抵銷後,上訴人得請求丙○○給付之金額為6萬7802元【計算式:38萬5554元-31萬7752元=6萬7802元】。 六、綜上所述,除原審判命丙○○依民法第179條規定,應給付上 訴人6萬7802元本息(此部分已確定)外,上訴人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丙○○再給付2萬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5月20日(見原審卷第2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請求乙○○給付2萬719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6月1日(見原審卷第2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部分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從而,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除確定部分外),判決上訴人敗訴,自有未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予以廢棄,並改判如主文第二、三項所示。原審就其餘不應准許部分,判決上訴人敗訴,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院所命再給付之金額未逾150萬元,一經本院判決即告確定,無宣告假執行之必要,是原審駁回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其理由雖有不同,結論並無二致,仍予維持。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本院審酌後均認與本件之結論無涉,茲不再一一論列, 併予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蔡建興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秀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一:(丙○○部份) 編號 刷卡日期 金額(新台幣:元) 上訴人主張用途 被上訴人主張用途 證據出處(卷,頁碼) 1 104/10/23 1,658 私人旅遊住宿費 出差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73頁 2 104/10/23 11,765 私人旅遊住宿費 出差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73頁 3 104/12/2 4,6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4 104/12/3 7,990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臺中公司之辦公室用品 原證2 5 104/12/16 4,3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6 104/12/18 25,700 私人旅遊住宿費用 出差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07頁 7 104/12/23 4,6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8 104/12/30 4,6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9 105/1/6 4,360 私人信用卡費用 已於當年度之年終扣除 原證6 10 105/1/11 27,500 私人信用卡費用 已於當年度之年終扣除 原證6 11 105/1/14 5,219 私人旅遊住宿費用 出差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07頁 12 105/1/14 2,624 私人旅遊住宿費用 出差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73頁 13 105/1/17 2,790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滑鼠 原證6 14 105/1/18 10,000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網路費 原證6 15 105/1/21 800 私人旅遊住宿費用 出差費用 16 105/1/21 4,6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17 105/2/2 3,990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品 原證7 18 105/2/4 4,3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19 105/2/19 4,87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20 105/3/2 5,6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21 105/3/11 13,700 私人旅遊住宿費用 出差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77頁上方 22 105/3/14 3,312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墨水匣 原證8 23 105/3/15 4,6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24 105/3/17 2,499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隨身碟 原證8 25 105/3/22 9,480 私人旅遊住宿費用 出差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77頁上方 26 105/3/26 9,481 私人旅遊住宿費用 出差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77頁上方 27 105/3/26 11,000 私人旅遊住宿費用 出差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77頁上方 28 105/3/31 4,6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29 105/4/15 9,77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30 105/4/28 5,3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31 105/5/12 4,6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32 105/5/25 300 個人違約支出 公司遲繳信用卡費 附件2 33 105/5/24 9,042 私人旅遊住宿費用 日本客戶來訪,住宿及餐飲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73頁;109偵字第17834號,591頁照片 34 105/5/31 5,290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品 原證11 35 105/6/1 4,3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36 105/6/10 4,3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37 105/6/21 16,800 私人旅遊住宿費用 出差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83頁 38 105/6/29 3,240 私人旅遊住宿費用 出差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83頁 39 105/7/4 13,4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40 105/7/6 5,687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工業立扇 原證12 41 105/7/13 4,6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42 105/8/3 4,3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43 105/8/11 4,6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44 105/8/12 2,688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螢幕 原證13 45 105/8/24 42,5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同33項) 110偵續一字第8號, 79、85、87頁、173-185頁 46 105/8/24 8,664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螢幕 原證14 47 105/8/25 1,197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螢幕轉接線 原證14 48 105/8/30 4,3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49 105/9/13 4,3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50 105/9/29 20,300 購買蘋果手機費用 已於當年度年終扣除 原證15 51 105/9/29 34,0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52 105/9/29 3,999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物品 原證15 53 105/10/6 4,3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54 105/10/6 4,48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55 105/10/13 4,48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56 105/11/2 4,3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57 105/11/15 1,3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58 105/11/22 4,3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59 105/11/25 4,6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60 105/12/14 4,3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61 105/12/29 9,2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62 105/12/30 16,600 私人旅遊住宿費用 出差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73頁;109偵字第17834號,601、619頁 63 106/1/6 1,180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墨水匣 原證18 64 106/1/11 2,715 私人旅遊住宿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73頁;109偵字第17834號,601、619頁 65 106/1/12 44,884 私人旅遊住宿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73頁;109偵字第17834號,601、619頁 66 106/1/17 1,178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標籤帶 原證18 67 106/1/18 4,3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68 106/2/9 9,17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69 106/2/22 4,6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70 106/3/5 1,510 私人旅遊住宿費用 交際費用 71 106/3/6 16,100 私人旅遊住宿費用 出差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77頁上方 72 106/3/9 4,3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73 106/3/24 7,507 私人旅遊住宿費用 出差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77頁上方 74 106/3/29 4,3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75 106/4/12 4,48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76 106/4/17 4,095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 原證21 77 106/4/18 4,095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 原證21 78 106/4/21 4,400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 原證21 79 106/4/26 10,985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 原證22 80 106/5/5 4,990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 原證22 81 106/5/10 4,3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82 106/5/14 1,490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 原證22 83 106/5/15 7,500 私人旅遊住宿費 出差費用 84 106/5/22 4,389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 85 106/6/4 6,990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 86 106/6/5 4,074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招待客戶用具 87 106/6/6 1,536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杯子 88 106/6/7 4,3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89 106/6/12 4,761 私人旅遊住宿費用 出差費用 90 106/6/15 4,6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91 106/6/15 694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急救箱 原證23 92 106/6/21 4,48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93 106/7/19 4,48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94 106/7-8 14,369 非公用支出費用 整月餐飲費用 原證25 95 106/7 13,790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 原證26 96 106/8/30 4,6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97 106/9/1 33,900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 原證27 98 106/9/4 4,240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滑鼠、螢幕、鍵盤 原證27 99 106/9/14 1,910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面紙盒 原證27 100 106/9/14 3,669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面紙盒 原證27 101 106/9/19 3,378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螢幕架、桌上型置物架 原證27 102 106/9/20 4,3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103 106/9/21 898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桌上型置物架 原證27 104 106/10/3 4,6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105 106/10/5 799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無線滑鼠鍵盤組 原證28 106 106/10/6 61,845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107 106/10/17 5,710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路由器、耳機、連接線 原證28 108 106/10/18 11,337 私人家電費用 公司用 原證28 109 106/10/18 4,3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110 106/10/18 3,440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網路設備 原證28 111 106/10/17 17,847 私人家電費用 公司用 原證29 112 106/10/21 22,674 私人家電費用 公司用 原證29 113 106/10/24 7,740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保護插座、重物搬運器、電池 原證29 114 106/10/31 1,135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LED燈 原證29 115 106/11/15 4,3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116 106/11/15 5,190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UPS 原證29 117 106/11/22 3,348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無線滑鼠、無線鍵盤 原證29 118 106/11-12 11,899 非公用支出費用 整月餐飲費用 原證30 119 106/11/15 13,605 私人家電費用 公司用 原證31 120 106/11/23 2,090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顯示卡 原證31 121 106/11/27 4,320 私人旅遊住宿費用 招待客戶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73頁 122 106/11/28 26,600 私人旅遊住宿費用 招待客戶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73頁 123 106/11/28 4,6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124 106/11/29 5,863 非公用支出費用 台北與客戶Armstrong 原證31 125 106/11/29 5320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空氣清淨機、濾芯 原證31 126 106/11/30 43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127 106/11/30 15980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臺北南山案 原證31 128 106/12/7 1053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標籤帶 原證31 129 106/12/9 1590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濾芯 原證31 130 106/12/9 1590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濾芯 原證31 131 106/12/20 748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132 106/12/21 46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133 107/1/20 1087 私人旅遊住宿費 出差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73頁 134 107/1/21 1198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印表紙 原證31 135 107/1/21 536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延長線 原證31 136 107/2/4 27590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除濕機、電暖爐 原證31 附表二:(乙○○部份) 編號 名稱 刷卡日期 金額 上訴人主張用途 被上訴人主張用途 證據出處(卷,頁碼) 1 ○○○○○股份有限公司 104/12/30 7,200 私人旅遊住宿費 出差費用 原證36(勞專調字卷第594至616頁) 2 AGODA.COM 105/01/06 2,899 私人旅遊住宿費 出差費用 原證36(勞專調字卷第594至616頁) 3 ○○○國際大飯店○○館 105/01/09 3,200 私人旅遊住宿費 出差費用 原證36(勞專調字卷第594至616頁) 4 台灣大電信費 105/01/10 6,015 私人電信費用 原證36(勞專調字卷第594至616頁) 5 ○○○○股份有限公司 105/01/11 4,821 私人旅遊住宿費 出差費用 原證36(勞專調字卷第594至616頁) 6 LEMERIDIENCH--IANMAL 105/01/11 15,658 私人旅遊住宿費 出差費用 原證36(勞專調字卷第594至616頁) 7 ○○○○股份有限公司 105/01/14 3,594 私人旅遊住宿費 出差費用 原證36(勞專調字卷第594至616頁) 8 KING POWER TAXFREE SVB 105/01/15 3,355 私人旅遊住宿費 出差費用 原證36(勞專調字卷第594至616頁) 9 KING POWER TAXFREE SVB 105/01/15 4,317 私人旅遊住宿費 出差費用 原證36(勞專調字卷第594至616頁) 10 RENAISSANCEBA--NGKOK HOTEL 105/01/15 5,596 私人旅遊住宿費 出差費用 原證36(勞專調字卷第594至616頁) 11 台灣大語音繳費 106/01/24 4,880 私人電信費用 原證37(勞專調字卷第618至626頁) 12 台灣大語音繳費 106/01/24 1,132 私人電信費用 原證37(勞專調字卷第618至626頁) 13 台灣大語音繳費 106/01/24 908 私人電信費用 原證37(勞專調字卷第618至626頁) 14 ○○○○視聽理容名店 106/01/25 73,71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原證37(勞專調字卷第618至626頁) 15 台灣大語音繳費 105/12/24 3,141 私人電信費用 原證38(勞專調字卷第628至638頁) 16 ○○○○股份有限公司 105/12/25 2,280 私人旅遊住宿費 出差費用 原證38(勞專調字卷第628至638頁) 17 ○○○○餐廳有限公司 105/12/25 6,6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原證38(勞專調字卷第628至638頁) 18 ○○○○股份有限公司 105/12/25 2,303 私人旅遊住宿費 出差費用 原證38(勞專調字卷第628至638頁) 19 ○○○○○股份有限公司 105/12/27 16,600 私人旅遊住宿費 出差費用 原證38(勞專調字卷第628至638頁) 20 ○○○○餐廳有限公司 105/12/25 8,6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原證38(勞專調字卷第628至638頁) 21 ○○○○會館 106/01/21 22,053 不明餐費 公司尾牙 原證38(勞專調字卷第628至638頁) 22 SHHUPINGTOUZH--IGUANLIY 106/03/23 10,053 私人旅遊住宿費 出差費用 原證39(勞專調字卷第640至650頁) 23 ○○○○餐廳有限公司 106/04/02 6,6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原證39(勞專調字卷第640至650頁) 24 ○○○○視聽理容名店 106/04/13 97,493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原證39(勞專調字卷第640至650頁) 25 ○○○○餐廳有限公司 106/04/23 1,6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原證40(勞專調字卷第652至662頁) 26 台灣大語音繳費 106/04/26 6,383 私人電信費用 原證40(勞專調字卷第652至662頁) 27 台灣大語音繳費 106/04/26 574 私人電信費用 原證40(勞專調字卷第652至662頁) 28 台灣大語音繳費 106/04/26 734 私人電信費用 原證40(勞專調字卷第652至662頁) 29 ○○○○○股份有限公司 106/05/10 7,500 私人旅遊住宿費 出差費用 原證40(勞專調字卷第652至662頁) 30 中正國際機場第二航店 106/06/12 1,960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出差費用 原證41(勞專調字卷第664至676頁) 31 FOOD PARADISE 106/06/12 2,309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出差費用 原證41(勞專調字卷第664至676頁) 32 ○○○○餐廳有限公司 106/06/17 2,1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原證41(勞專調字卷第664至676頁) 33 台灣大語音繳費 106/06/19 2,870 私人電信費用 原證41勞專調字卷第664至676) 34 台灣大語音繳費 106/06/19 258 私人電信費用 原證41(勞專調字卷第664至676) 35 台灣大語音繳費 106/06/19 296 私人電信費用 原證41勞專調字卷第664至676)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