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CHV-113-勞聲-7-20241011-1
字號
勞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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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陳芊妤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洪乙文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民國 113年8月1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38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113年度勞上易字第36號),並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1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原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38號判決,而於民 國113年9月9日提起上訴,並主張其經○○市○○區公所核定為低收入戶,已無資力支出本件上訴裁判費等情,業據其提出○○市○○區○○000○0○0○○區○○○0000000000號函為證(見本院卷第6頁)。聲請人經核列為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聲請人不服原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32號判決,提起上訴,尚須經調查,非顯無勝訴之望。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蔡建興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秀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